广东博宝公司运作“创鸿项目”获利6000多万元。律师王旭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取法律服务费用,后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8年8月14日,广东律师王旭彬一审被判刑6年,罪名为“挪用资金”,再次引发广东律师界强烈关注。这是继马克东因百万律师费获刑后又一与律师费相关的案件。
王旭彬有近20年律师从业史,他认为指控“挪用”的186万元资金,是事先约定的1200万元法律服务费用,不构成犯罪。律师辩护词还爆出更惊人内幕:王旭彬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是一宗非法倒卖国有土地的交易。
广东律师被异地判刑
王旭彬年近50岁,广东揭阳人,从1989年开始做律师,案发时是广东东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03年,王旭彬兼职担任广东博宝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和总法律顾问。
广东博宝公司注册地在广州,2003年成立。据王旭彬从看守所寄出的材料讲,博宝公司成立后主要是依靠案件项目代理创收,而办案律师可以获得20%至25%的提成。根据《律师法》规定,只有律师事务所才能从事案件代理,公司从事法律服务是非法活动。
2006年,广东博宝公司代理了“创鸿项目”案件,交易总额过亿元,博宝公司获得利润6000多万元。王旭彬于2006年10月20日,将其中最后一笔应收款1200万元,通知付款方汇款至博宝公司揭阳分公司。博宝公司董事长林廷荣知道王旭彬提取后,即向江西警方报案。
王旭彬认为,他面临刑事处罚是林廷荣一手造成的。据王讲,他在2006年10月26日第一次被警方刑事拘留,在一个宾馆里关了3个多月后,林廷荣提出要求王退还1000万元,剩下的钱作为他的工作报酬,并为此保证可以放王出去。王在退款1000万元给警方后,公司就向安源区警方申请撤案,安源区检察院于2007年5月8日以“(2007)16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警方放人。今年2月林廷荣反悔,要求王把剩下的186万元也要全部退还。王认为林出尔反尔,该款为自己6年来的工作所得,结果再次被安源区警方关押,并被起诉。而林用以控诉王的广东博宝公司萍乡分公司却早在2006年10月16日被萍乡市工商局注销。
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定王旭彬挪用资金186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后,王旭彬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安源区法院认定:2006年10月20日,王旭彬未经博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从广东创鸿公司付给广东博宝公司1200万元中,提取127万元支付个人购房款,并伪造一份博宝公司的付款通知,要创鸿集团将1088万元汇到博宝公司揭阳分公司。然后指示揭阳分公司负责人提取75万元给他,又转汇220万元到他与其他人合伙经营的东莞放心酒业公司,并出具相应的领款手续。2006年10月26日,王旭彬向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投案,后退赃236万元给博宝公司,至今尚有186万元未退还。
对于办案提成问题,法院认为:王旭彬介绍并参与运作“创鸿项目”,该项目博宝公司获利6000余万元,因提成一事与公司总经理林廷荣及其他股东协调过,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旭彬本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双方纠纷,但他伪造博宝公司付款通知,要创鸿集团将应付博宝公司款项汇入另一公司,而后提取现金或转入自己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公司,其行为显然不属合法取得。
对此,王旭彬说,即便如此,那也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安源警方插手民事纠纷案件,是因为安源市公安局局长和公司董事长林廷荣是儿女亲家,办人情案。他还认为,对方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合谋侵吞他在东莞放心酒业公司的4000万元股份。目前,这些股份已被冻结。另外,案件当事人、发生地、公司都在广东,江西警方、法院没有管辖权。
林廷荣承认他和安源公安局局长黄某是儿女亲家。他说:“事情发生在安源,我不向安源公安局报案向谁报案?再说,成为亲家也是这件案子办完之后的事。”至于“侵占4000万元股权”,他认为完全是笑谈。
辩护词曝光土地交易
广东博宝公司代理的“创鸿项目”案件,王旭彬前期材料中说明这是一个“风险代理”案件,因此获利巨大。“创鸿项目”是王旭彬介绍到公司,由林廷荣、王旭彬等3人共同办理。对于案件详情、如何谈判、如何促成等,林廷荣都不愿向记者透露。但王旭彬的律师在辩护词中披露,这是一宗使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土地交易。
辩护词显示的“创鸿案件”事实是:2005年5月27日,揭阳市榕江开发总公司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从揭阳市政府获得揭阳市体育馆及其附属150亩商品房开发土地,价码是每亩32万元,总计4848万元。但广东博宝公司随即伙同榕江公司,将该土地倒卖广东创鸿集团公司,每亩地价79万元,总额1亿多元,博宝公司从中渔利6000余万元。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绝不是一起普通的挪用资金案件,案件的根本性质是,广东博宝公司在这150亩土地开发项目中,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从中谋取非法暴利。同时广东博宝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廷荣为掩饰犯罪所得,在江西萍乡另立博安公司,并以投资为名,转移、掩饰、洗白其犯罪所得。因此,所谓挪用的资金,系非法资金,不受法律保护。”
辩护律师提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商品房用地建设不达25%以上禁止转让,获得土地出让不经建设即转让是非法倒卖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明确,倒卖土地40亩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
王旭彬案中的广东博宝公司、萍乡博安公司、东翔律师事务所,到2008年8月判决时都已不存在了。
据林廷荣介绍,广东博宝公司2003年在广州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林为董事长,持有85%股份,现在已经停止运作两年多了。成立时是打算做教育、扶贫彩票,后来没有做成,实际上操作了一些银行的不良资产。林廷荣是广东揭阳人,跟王旭彬是同乡,两人有十几年的交情。对于王旭彬,林说:“他在律师界没什么名气,也没做过什么大案子。让他做公司的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主要是看在老乡情面上,而且公司的事务也不需要有多高的法律水平。”
萍乡博安公司董事长也是林廷荣,他持90%股份。博安公司2006年6月在萍乡登记注册,2007年8月就注销了,仅存在了一年多时间。王旭彬认为,林廷荣成立博安公司,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博宝公司的大笔资金,抽取后就把公司注销了。
广东东翔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在汕头市。今年3月31日,广东省司法厅下发文件,同意注销广东东翔律师事务所。2004年,广东博宝公司准备投资并改组东翔律师所,新所名称为“广东博宝律师事务所”。同年12月10日,林廷荣签发了《广东博宝律师事务所暂行规定》,内容为:一、将东翔律师所改制,变更为公司投资的属下律师所,注册地由汕头改为广州,变更所需费用由博宝公司解决。二、王旭彬担任新律师所的主任,人员、律师事务由其负责。三、律师办案补贴:律师自行接案办案,提取收费的25%,介绍案件提取收费的20%,公司提取收费60%,余下款项作为律师所备用金及日常费用。
对此,林廷荣对记者说,虽然文件是他签的,但不等于就实际执行。由于“博宝律师所”并没有成立,因此这个提成方案也没有执行。而后来的“创鸿项目”中,王旭彬就是按照这个提成方案提取款项,造成两人矛盾纠纷。据记者了解,律师事务所只能由律师合伙成立,现行法律并不允许公司投资开办律师事务所。
林廷荣说,就算是王旭彬想拿提成,也应该通过谈判协商手段取得,怎么能偷偷挪用呢。对于提取款项细节,王、林二人的说法截然不同,并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林廷荣说,2006年国庆期间,他去外地休假。回来后,发现公司保险箱被律师王旭彬撬开,取走了里面有关“创鸿项目”的材料。之后,王又私刻公司公章,伪造付款通知书,用这种手段取得了“创鸿项目”最后一笔1200万元付款。拿到钱后,王用这笔钱去东莞开了一个“放心酒业”公司,还用来买房子、汽车等。
据工商登记资料,东莞“放心酒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旭彬,但成立日期为2006年3月,在王旭彬挪用资金之前。
王旭彬说,他没有私刻公司公章,公安局是做假案,提取千万费用也是按照公司规定提取。他说:“按博宝公司规定,律师介绍案件并代理,提取25%费用,因创鸿案件不只我一人代理,我暂按介绍案件提取20%费用。前面四期提款,我都按公司规定提取,林廷荣核对后盖公章给我收据。但是第五期创鸿付款时,我按公司规定和惯例提取应得的400多万元时,林廷荣却不同意了,于是就说我是挪用资金。”他还认为:“公司明文规定介绍案件是‘提取20%’,本案我参加代理可提取25%,即是我有权按公司规定‘提取’款项,而不是等待分配。因此我不是挪用资金,是合法提取。即使林廷荣想违反公司规定反悔,那也是经济纠纷案件,不是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