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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25 10:12:10 网友:李强 就 “玩笑式”招商拷问政府公信力 发表评论 IP:60.31.66.* |
| 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视为向法律挑战,法院不依法判决是向法律示威和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人民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李春义有期徒刑二年。那是无法可依,用特权违法犯罪,把权高于法,法院为什么不知道权小于法?自由裁判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法律比权力大,不要目无法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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