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观点亦伴随着《情况说明》同时产生。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拍卖业人士认为,不允许优先权人进入拍卖现场是不应该的。但该专家认为,王祖龙是否应价,是他自己的权利,与拍卖结果无关。
另一拍卖行业专业人士刘阳则表示,《拍卖法》对于参考价该如何标注没有任何规定,该价格也只具有参考价值,对拍卖结果的合法性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操作中,参考价远远高于起拍价也是非常正常的情况。”刘阳说,“而所谓的优先权人,也只是在取得竞买人资格后,在同等价位下的优先。如果不交保证金,没有获得竞买人资格,拍卖公司有权拒绝其入场。”
李建强的代理律师孔兵杰则对《情况说明》表达了更多的不满。
“我们的质疑针对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是,法院认为第一次拍卖损害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第二次拍卖价格居然一模一样,这怎么解释?怎能令人信服?”孔兵杰说,“哪怕你多出1万我们也认了!”
更多的争议依然集中在程序方面:法院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否定已经生效的拍卖结果?“通知”这一形式行不行?
“拍卖结果生效后,一般情况下,除非法院发现竞买人之间或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并掌握确切证据,方可宣布拍卖结果无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指出。
他认为,如果发现其他瑕疵,也应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才能宣布结果无效。
“个人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已经失去了裁定权,应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定,但目前国家相关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王凤海说。
孔兵杰强调,本案并无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要认定拍卖过程存在瑕疵,以及瑕疵是否影响拍卖结果的有效性,这个结论应该由谁来下?
“威海中院作为委托人,自己站出来说无效是不行的,一定要找有公信力的人来说。我们的意见是必须经过审判程序来确定。”孔兵杰说,“此外,第三人(张亮球)对已经生效的拍卖结果提出异议,也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确定,而不仅仅是书面申请。”
显然,孔兵杰无法接受用《通知》的方式来否定拍卖结果。
救济渠道缺失
“拍卖结果产生法律效力是从落槌那一刻开始的。没有法定理由,比如恶意串通,一般是不能推翻的。即使是法院委托拍卖成交后所必须的裁定,也只是程序的一部分,并不是对拍卖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刘阳认为,“要推翻拍卖结果必须经过审判程序,提供确切的证据。”
“如果法院又是普通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什么都是他说了算,那还要拍卖程序干什么?直接给谁不就得了吗?”孔兵杰质疑,“事实上拍卖程序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了加强监督,避免司法腐败。但如果一个《通知》就能推翻拍卖结果,这种监督功能就成了摆设。”
接近文平拍卖公司的人士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该公司在第一次拍卖结果不被法院承认后,就再也没有主动接过法院委托的拍卖。
另一有关《通知》的争议是,如果法院推翻拍卖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救济渠道是否存在?
“即使法院提出的理由都是对的,也必须给我申辩的机会。”孔兵杰说,“如果真要推翻拍卖结果,必须进行审判程序或裁定,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此间有观察人士分析,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给予救济渠道。如下达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申诉;下达决定,当事人也可以复议。但通知则没有明确、公开的救济渠道。拍卖落槌后,买受人李建强已经取得了实体权利,此时用通知来处分他的实体权利显然是不恰当的,剥夺了他的救济渠道。
7月12日,李建强向山东省高院递交了起诉材料,状告威海市文平拍卖公司,并将威海中院列为第三人。起诉书请求确认7月10日的重复拍卖无效,文平拍卖公司向自己支付拍得的172号房产,威海中院作为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该案由省高院转至威海中院。至发稿前,威海中院仍未受理此案。
第二次拍卖已经过去5个多月,第一次拍卖更是过去10个多月。至今威海中院尚未下达任何一份裁定书,所有的人都在焦急地等待。
“不能永远拖下去吧?”李建强说,“为了装修172号楼,我早就买了十几万的装修材料,到现在还堆在院子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