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这项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型的制度,随着三鹿事件的升温,强烈地引发国内公众的关注。
汽车、玩具、家电和食品行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新生儿一样,在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
三鹿事件曝光后,食品安全以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再度引发关注。
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任健急切地打开电脑,径直翻看有关三鹿奶粉的最新消息。他儿子嘟嘟两岁半,出生以来一直喝某进口品牌的奶粉。两个月前,任健参加一次公关活动时获得一桶雅士利婴幼儿奶粉的礼物,任健的母亲照看嘟嘟时,误打误撞地将这份礼物也作为嘟嘟的“口粮”了。这个本来无关紧要的小事,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爆发后,成了任健家最大的矛盾点。
任健本想带嘟嘟去儿童医院做一个身体检查,但他从报纸上得知,各儿童医院已经被众多带孩子去做扫描检查的家长“挤爆”。任健说,那种感觉是“恐慌”。
在育儿论坛,任健发现,和家长交流之后焦虑蔓延得更快。触发这种焦虑的不只是奶粉里的三聚氰胺,还有奶粉行业的质检机制,乃至包括成人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问题。
社科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下称食品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建将这种情绪称为“精神恐慌”,这也是他所在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的一个内容。从海城豆奶、阜阳劣质奶粉、苏丹红、“红心”鸭蛋到三鹿奶粉,近两年来,每一次食品药品安全危机事件的曝光,几乎都要引发一轮“精神恐慌”。
一家国内大型调查机构联合网站对这种“精神恐慌”做了一次量化分析,结果是,超过90%的消费者表示,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会改变自己的消费习惯。70%的消费者表示今后不知道吃什么,更严重的是,超过60%的公众认为被曝光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
缺陷产品召回,这项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型的制度越来越强烈地引发国内公众的关注。
危机的影响不局限在国内。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质疑“中国制造”商品质量的贸易纠纷屡屡出现。在国内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各贸易对象,纷纷要求中方召回“中国制造”商品。
2004年,食品发展研究中心成立。张永建介绍,中心的主要工作是对我国食品、药品、化妆品产业发展进行多角度研究,其中一项研究内容是关于政府和社会监管。中心要对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这其中就包括对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探索。
“缺陷”是产品召回的前提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起步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颁布。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没有出现在这两部法律中。
从这个角度上说,发达国家的制度建设比我们早开始30年。1966年,美国国会出台《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等诸多行业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此后,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如果说,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生背景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产品质量的诸多问题初现端倪,那么,21世纪第一个10年则是产品质量各种问题的综合爆发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说,一个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统计是,到了2006年,消费者投诉中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占到总投诉量的66.3%。这表明,随着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种类和数量日益丰富,缺陷产品产生和存在的几率越来越大,对人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出来。
缺陷产品这个词语开始出现在公共语境中。“缺陷”是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前提,对这个关键词语的解释关系到哪些商品必须承担召回义务,而哪些商品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补救。召回制度,从这个词语的解释之初就充满了争论。
王利明教授介绍,产品召回制度并不是说,任何存在着瑕疵的产品都必须被召回。“缺陷”要有一个界限,召回制度必须设定一些标准。各国公认的一些标准,诸如产品的潜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对公共安全可能会造成损害……
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说,产品上的缺陷,即使按照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但是在未来可能被揭示出的缺陷,也可以被认为符合召回标准。比如,某种生物制剂药品在生产时对人体的某种副作用并没有被发现,但投入市场后,该副作用暴露出来,并为新的技术所发现,则生产商应当无条件及时召回相关药品。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既然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这些缺陷,这些产品就不应该被召回。
“这里面有一个误区,召回本身其实不是一种贬义词,不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一种简单否定,而是生产商的一种义务,用以消除潜在的、在设计、制造或者销售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瑕疵或隐患。”王利明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