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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分离”:请立法及时跟上改革的步伐
[    发布时间:2008- 08-04 10:3:48  不得不说 ]

    虽然房权和地权在法律规定上是一致的,但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实际操作中的分离,令人们的房产权始终处于不安的境地:外资企业富田公司的7年房地分离怪现象,为此作了一个典型的注解。(7月2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其实,富田公司的处境只是“冰山一角”。在地方的发展中,土地的作用功不可没,以土地作为招商引资的方式成为各地改革开放后发展地方经济的最主要途径。可以说,“房地分离”现象不仅对所谓的“苏州模式”提出了挑战,更对中国目前严格的土地政策提出了挑战。按照中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搞建设,但兴办集体企业除外。而外商到内地投资,显然是为了寻找合适的土地和厂房,这种情况下地方要想留住外资,唯一的办法就是将集体企业的厂房入股以从形式上规避法律。但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厂房虽然入股给了合资公司,但是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却仍然属于原来的集体,这便从一开始就造成了房屋、土地分离的困境。

    显然,这种“房地分离”现象只是地方为了改革获利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其弊端是既规避了法律规定而造成国家法治权威的流失,同时也将农民的利益和外资企业的权益置于无保护的危险境地。虽然短期内为地方的改革发展赢得了资金收益,但却容易从根本上摧毁外商投资的预期心理,破坏当地的投资软环境。如何解决“房地分离”,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在改革发展中必须尽快解决的难题。

    然而,地方政府却很难妥善解决上述难题,因为其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国家法律的制约,否则,守法的地方政府只能空望外资而兴叹了。因此,解决此类问题必须谋求国家层面的立法修订,从制度上为地方的改革发展进一步松绑。经过这些年的改革,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现行法律的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大多以私下的、间接的、非正常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流转。与其让地方这般绞尽脑汁地规避法律谋求正当发展,不如从立法上彻底松绑,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目前的土地市场,也有利于保障合资双方权益,更重要的是能够破解地方不得已损伤法治权威以谋求权宜发展的窘境,重塑地方投资法治环境。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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