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港商于逢泉终于在指定账户上看到了692万余元的赔偿款。至此,本报曾经报道的这起仲裁裁决长达14年未能执行的案件终于接近尾声。
于逢泉的香港鑫盈泉企业有限公司曾与北京市科委直属企业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签署生铁加工合同。1990年,这一失败的合作被仲裁裁决认定东星公司应赔偿于逢泉损失91万美元。于逢泉申请执行上述裁决,但法院因种种原因从未执行,于逢泉也因此倾家荡产。
2006年,北京元坤律师事务所以风险代理的形式代理了这一已经12年未执行的案件,并申请追加东星公司的上级单位——北京市科委为被执行人。(详见本报2006年12月11日 B04版)
此间,有法学家认为,追加被执行人是解决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思路。而内地律师为港商作风险代理在国内律师界也不常见。
“东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华是原北京市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并由北京市科委任命为东星公司总经理。此外公司章程也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清理该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代理律师舒杰也认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甚至为此召开了听证会。
尽管上述申请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舒杰认为法院显然重视了上述意见,此后的调解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
案件的进展依然一波三折,于逢泉的主体资格一度受到质疑,但于的代理律师最终解决了这一问题。
2008年3月,于逢泉感觉到了案件的转机。4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始与于逢泉、舒杰分别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这起执行难的马拉松赛走到尽头。
于逢泉也在案件结束后支付了律师费。舒杰希望,这起案件的风险代理也能顺利结束,并成为内地律师为港商提供风险代理的圆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