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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任期制预示党内民主向纵深推进
[ □杨文浩   发布时间:2008- 07-22 15:3:22  不得不说 ]

    党代表任期制在经过二十年地方试点后,终于在全国层面破题。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按照条例,党代表应邀可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发表意见,这意味着党代表在五年一届的党代会闭会后,在5年任期内仍可继续行使职权。

    “有事情找人大代表”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民众心声,人大代表在民主监督、联系群众和建言献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要让民众去找当地的党代表,恐怕他们不但不知道谁是代表,而且找了也白找。因为,按照以往的规定,党代表选举产生以后,也就是五年一次的党代会上学一回手,开完会后也就不再行使任何职权了。

    “五年举一回手”的党代表,给党内民主监督带来障碍。党内民主不仅仅体现在五年一次的选举党内的领导人,而且体现在选举党的领导人后,党代表能在党的领导人任期内不断地监督与问责,让党的领导人遵循法律、党章和广大党员的意志,能认真听取普通党员的意见与建议。而党代表仅仅五年举一次手完事,既无法体现联系广大党员群众,向党的组织反映下情,向普通党员传达党的精神,更无法监督党的领导在法律和党章范围内行事,无法罢免违法违纪的党的领导人。党内仅仅同级纪检和上级部门的监督,而党代表和普通党员“从下而上”监督渠道的缺失,是近些年来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屡屡违法乱纪、一些地方县委书记“一手遮天”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此次中央推出党代表任期制,就是在“从下而上”这个党内民主监督存在的障碍上进行破题,让党的领导人明白权力来自于广大党员,而不能仅仅唯上,让党的领导人也要接受来自普通党员的代表——党代表的监督。按照《条例》,在党代会期间,党代表联名可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这些举措,都使我们看到,党代表行使的职权逐步向人大代表的职权靠近,更有利于党代表对于同级党委和党的领导人进行民主监督,更有利党代表参与到当地党的政策的制定上来,在保障党员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上迈进了一大步。

    党代表任期制意义重大,有利于党内民主向纵深推进。事实上,在一些地方不仅进行了党代表任期制的试点,也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1988年至1989年,中组部先后选择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12个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此次中央总结经验,先在全国推行“党代表任期制”,也预示着今后也将进一步实现党代会常任制,甚至还可能在条件成就时推行党内重大决策票决制,党代表的直选和竞争性选举,党的领导人的“差额选举”等等。因此,党代表任期制为今后的进一步党内民主改革,意义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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