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
(7月3日河南商报)
不让座就该罚
□安郁林
社会道德主要是长期的民族文化、习俗传统的积累与熏陶形成的某种社会风尚,是人们对社会行为与思维方式的一种普遍期望,且人们普遍对它有达到的愿望。但一种良好社会道德的形成与恪守在特定时候往往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或习惯,就像每位公民必须为国家的公共事业管理支付税金一样,它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让座”原本确实只属个人道德行为,说白了,让不让是我的事,我就是没道德,你管不着。这个看似极小的道德事故如果无数次的被少部分人在公众场合随意突破的话,会对大众已经约定俗成的道德心理防线起到潜移默化的修改作用,“既然大家都不让,那又为何让我去让”。这样由此形成的社会负面效应便会日积月累,对传统道德体系造成破坏。在这里“让座”与否已不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它产生的影响极有可能在社会中形成“蝴蝶效应”。所以政府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针对道德沦丧“重灾区”采取非常手段,运用行政干预去约束部分道德观念薄弱且不愿听从管教的个人,会对传统道德体系起到修复作用。
另外,公交座位是公共设施,并不属于某个个人,它的分配必须遵从一些约定俗成的文明礼仪,“老人、孕妇优先”无疑正是这样的约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公交不让座者”占据了公共设施,直接侵犯到了老人和孕妇的权益。
不让座罚款拒载涉嫌侵权
□东方言
给老人,包括孕、残、病者让座,是应该的,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文明的具体体现。但是,让座只是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它只能依赖于乘客的道德自觉,不能靠罚款、拒载之类的手段来强制。就座位而言,无论乘客是年轻力壮还是病残孕弱,座位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平等使用的,只有先后之别,没有该不该坐之分。
相反,不让座就罚款直至拒载,倒真的是一个法律问题。乘客上车买了票,就等于与公交公司签订了合约。一方面公交必须将其安全顺利地送达目的地,另一方面乘客也同时取得了座位权。而这两项权利,在通过购票这个环节之后,就成了乘客应该拥有的、任何人也不可剥夺的合法权利。用强制手段迫使人让座,就是侵权;而拒载,更是单方面破坏合约的违法行为。
其实,公交车上的让座问题,并不是一个严重到了必须要用罚款、拒载等强制手段来解决的问题。从现实来看,让座的多,不让座的只是个别现象。因此,我们完全不必要视之为“虎”而“大动干戈”。道德上的问题,还是交由道德规范来管,多提倡、多奖励,特别是要相信绝大多数国人会有这样的道德自觉。罚款等强制手段,还是只用在处罚违法行为上吧,以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问题,只会得不偿失,甚至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