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发现江苏某电视台在转播新闻联播时,以字幕形式发布某泌尿病专用药的广告。对此,有人痛批“电视台为了挣钱,什么广告都播”;也有人指出,这是有关部门监督不力造成的,更应追究执法部门的行政责任。(7月1日新快报)
新闻联播遭“性骚扰”决非偶然
□张东阳
众所周知,新闻联播是一档具有一定严肃性的新闻节目。一直以来,广告都只能在其节目前或之后播出。在新闻联播中插播广告已经让人惊讶,而插播性病广告,更是让人不能不为之侧目。这般“敢做敢为”的电视台,如何不是中国最牛的电视台?
近几年来,相关部门为治理违法违规广告确实下了大力气,但作用甚微,情况不容乐观。在不少地方,虚假违法广告“泛滥成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其一,虚假违法广告的播出收益惊人。相关部门自去年8月份到9月下旬作出的一项统计表明,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清理停播违规广告1466条,涉及总金额达20多亿元。一千多条广告就涉及金额20多亿元,广告播出者的效益有多大,可想而知。
其二,相关部门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理太轻,有些甚至根本不能叫“惩处”。因为相关管理部门对违法播出广告媒体的“处理”就是“停播”,甚至是“暂停”,有些干脆是一“批评”了之,这使得相关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最后,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相关管理方对于虚假违法广告之所以不能根治,正在于不能真正下“狠心”。比如,拿各地的广电局来说,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都是他们的“儿子”,儿子出现问题,自然是老子的责任。问题的关键是,老子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愿意“严惩”儿子,更何况,儿子有时候还会有很多好处给老子,正是这说不清道不明的“名声”和“利益”关系,使得一个个虚假违法广告的法规纷纷失去了效力。
治性病的药品本身并不脏
□李 清
在笔者看来,问题首先在于,新闻联播能否插播广告?1993年,原广电部曾要求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2004年,广电总局发布规定,电视台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然而,你见过哪个电视台没有这些广告呢?事实上,这些广告未必比单独的广告节目更容易招致观众反感,既如此,为何不能对其规范管理呢?
其实,各地的电视台在播新闻节目时,插播字幕广告已是常事。只不过,往往在新闻联播插播了“性病广告”之类乌七八糟的东西,才会引起“众怒”。那么问题就在于如何看待涉性医疗广告。2006年12月,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没有将与性有关的产品,列入禁止广告之列。因此,只有非法的涉性广告,才能被要求从电视上消失。治性病的药品本身,不但不肮脏,反而对社会有利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