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底,最高法院出台文件,正式对审委会进行改革。然而,在这场中国法院自上而下进行的重大改革全面铺开之前,周口两级法院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积极探讨,在审委会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并被人们寄望于成为“可供借鉴的蓝本”。(5月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比较最高法院文件与“超前”进行的周口审委会改革实践,似乎后者走得“更远”,也更扎实。而前者的规定却有些粗疏,在不少关键性的细节上存在空白,其实际效果如何受到怀疑。在我看来,周口法院审委会改革的探索,真正抓住了“牛鼻子”,不仅宏观构建科学合理,而且具体细节也设计周密,这恰恰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和具体体现,因为公正往往存在于细节之中。
司法实践中,涉及无罪、死刑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尽管审委会不曾在判决书上“露脸”,但事实上几乎所有社会影响较大、上级交办和性质敏感案件的最终裁判都出自这一神秘组织。人们意见最大也最不能容忍的,是它的高度“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会场代替法庭以及集体决定无人负责的弊端。甚至连一位普通农民都对它发出这样的疑问:“他们不审我的案子,凭啥判我的案子?”
其实,组织人员高度行政化、缺乏专业化,以会议形式决定判决而不亲临法庭聆讯,集体决定实质上是院长个人决定,只享有权力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审委会组织备受诟病的根源所在,也是审委会改革的焦点问题。谁抓住了这些焦点,谁就抓住了“牛鼻子”,谁解决了这些根本问题,谁就能让审委会回归本位,真正发挥作用,谁也就能获得公众认可。周口法院的改革恰恰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的,是完全对症下药的,因此它们相应地明确了一些基本制度和做法,可谓药到病除,收到较好效果。周口法院审委会改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力克高度行政化的专业化、改变会议制的审理制以及变革有权无责集体决定制为人人发表意见的错案追究制。
在保留审委会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革,既刻不容缓也要稳妥推进,周口法院的改革实践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审委会改革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它应当而且也能够成为审委会改革的一个蓝本,其中的一些关键性程序设计尤其值得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