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一位小学教师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公务员考试,但渝中区人事局却因他两年前的一次“一夜情”而拒绝录用他。该教师愤而将人事局告上法庭,重庆市渝中区法庭予以立案。(3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品行不过关,不能当公务员
□丁利才
这位教师曾经与一位有夫之妇发生过“一夜风流”,就是流行的所谓“一夜情”。“案发”后,垫江县纪委给予他党内警告处分。据此,虽然他考试第一名,但也不能当公务员。因为按《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这位教师不具有良好的品行,不符合公务员的录用条件。
公务员考试不是一般的考试,对应考者提出包括良好品行在内的多项严格要求,十分必要。在目前众多大学生都找不到工作的前提下,如果让这样的人当公务员,势必产生负面导向,整体上对公务员队伍也有负面影响。
此前,有人提议制定《从政道德法》约束公务员言行,我十分赞成。治国就是治吏,通过法律对公务员道德,也就是“官德”进行规范,符合世界立法潮流。美国1978年就出台了《从政道德法》,该法对上至总统、下至最低一级的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意大利最近也出台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对公务员几乎所有的行为都作了指导性的规定。因为公务员不是一般的老百姓,在道德上从严要求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干脆就别当公务员。
有“一夜情”当公务员并无不妥
□杨 涛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待曾经失足的人,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予以惩罚,并且在他身上踏上一脚,记入黑名单,让他永世不得翻身;另一种是对其错误予以适当惩罚,并给予考验的期限,如果能改正,则既往不咎,仍然给予出路和机会。没有人会对刘非与已婚妇女发生“一夜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表示怀疑,连他自己也表示后悔,要痛改前非。垫江县纪委也对他处以党内警告处分。此后,他以实际行动进行了改正,不但没有犯同样的错误,2006年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还被工作所在地乡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7年又被当地政府评为“优秀教师”。对于这样一个仅仅是有过道德上失误,并且改正错误的人,相信每个普通人都会从正常的理性出发,认为给予其一个机会,录用其为公务员并无不妥。如此,才有利于人心向善,有利于社会和谐。古人也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另外,《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具有良好的品行”,因而认为录用刘非不合法。其实,所谓的“品行”并非静态和凝固不变的,而应当是动态的,如果刘非一直以来仍然不改“前非”,“一夜情”不断,恐怕我们可以说他品行不好。但是,仅仅因两年前的“一夜情”就一直断定其品行不好,我想这就有些牵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