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取款案已经重审,贵报与许多新闻媒体都参与了报道和评论。但笔者发现,有些报道和评论“偏信”严重,有失偏颇。
比如“银行已经获得赔偿”,有文章认为应以民事侵权定性。笔者认为,虽然事发后ATM生产商已经通过民事程序对银行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认为许霆与银行之间也是一般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赔偿程序了事。道理很简单,ATM生产商与银行之间是产品质量瑕疵侵权民事关系,生产商依合同赔偿银行经济损失,是理所当然的。而许霆与银行之间最初是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许霆恶意取款后的潜逃和拒不归还促使其行为改变了性质,将问题上升到刑事责任领域。
其实,在许多法律情形下,受害人虽依法从第三者处获得了赔偿,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对许霆案的讨论过程中,媒体和律师刻意强调“银行已经及时获得赔偿”并因此而认定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对法律的误解,也是对公众的误导。
无论是业内还是业外,包括媒体的相关报道,在讨论许霆案定性问题时,最好不要“偏信”。(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