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中级法院依靠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一起“零口供”抢劫杀人案的凶手作出死刑判决,且获得最高法院核准,罪犯于不久前已被执行死刑。据称,此案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国内首例完全靠证据定案的死刑案件,引起了极大的轰动。(2月1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此案的意义之重大,不在于它是一起死刑案件,而在于它是一起“零口供”死刑案件,更重要的是,它是经过最高法院依法核准的“零口供”死刑案件。它标志着最高司法机关首肯了基层法院“重证据轻口供”的努力,也意味着刑事诉讼中的重证据原则正从规则层面稳步走向司法实践。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性质,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和人员进一步摒弃口供情结的良好契机。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显然,这是一些被告人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解,但同时它也印证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曾普遍存在口供情结。因为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制约,口供往往被当作破案的“第一证据”,当作“证据之王”,不仅在“一对一”的行贿受贿案件中依赖口供,即使在人命关天的杀人抢劫案件中也迷信口供。久而久之,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不再是依靠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让口供印证支持证据,而是相反,从口供入手,让证据支持口供,用口供证明案件事实。而为了口供,一些司法人员不惜采用诱供、骗供甚至是刑讯逼供的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至于酿成了不少重大冤假错案,错关、错捕、错判甚至错杀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伤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随着观念的转变和法制的健全,特别是认真吸取重大冤假错案的经验教训,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口供情结已经受到很大触动,正在进一步摒弃和清除之中。近年来,“零口供”被判刑案件不断出现,大大坚定了司法人员“重证据轻口供”的信念,增强了信心,有力地推动了摆脱口供情结的速度和进程。不过,之前的“零口供”案件与临沂市中院近日判决的“零口供”死刑案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此前的“零口供”案件最多是由省级法院认可的,它的正确性难免会受到质疑。而临沂市中院近日的判决则是由最高法院核准的,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经最高法院核准的“零口供”死刑案件,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和标杆作用,其导向性是极其明显的。
当然,“零口供”案件需要司法人员的智慧和勇气,也需要现代侦查技术的支持,更需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因为这类案件需要大量的足以形成完整链条的间接证据加以支持和佐证,来不得半点的粗心和马虎,否则就是前功尽弃、功败垂成。所以,办好“零口供”案件,真正摒弃口供情结,既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观念和精神的考验,也是对他们能力和耐心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