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集人事、财物、经营等大权于一身,他们滥用权力的现象比较普遍,引起职工的强烈不满。他们滥用权力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滥用人事管理权。在用人上不是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选贤任能,而是任人为亲,随意安插亲信,把自己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调进来,并委以重任,搞自己的“家天下”、“兄弟伙”。
二、滥用财物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大吃大喝,随意报销,利用公款拉私人关系,公款私存,建造超标准住房,购置超标准小汽车,随意降价处置企业固定资产,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等。在许多国企,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只要负责人签了字的单据,不论是干什么的,都可以报销,甚至连嫖娼款都在企业里堂而皇之地报销。
三、滥用购销权。某厂长到南方购买机器,本来60万元即可买下,为了自己能获得10万元的回扣,这位厂长却花去了100万元。利用购销权收受回扣、贿赂,已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所以一些国企负责人抓住购销权不放。
四、滥用决策权。一些国企负责人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不作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而是凭个人权力,头脑发热,盲目决策,造成失误,给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