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创造了举国闻名的“深圳速度”的深物业正遭逢一场收购风波。近三年来,深物业年均净利润超过 8300 万元,其实际总资产近 45 亿元,净资产 20 多亿元。然而,收购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卓见投资有限公司仅出资约 5.6 亿元。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制造了一起“国企改制神话”。( 2006 年 5 月 15 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谁在制造“国企改制神话”?
□毕舸
整个收购过程,尽管员工反对,独立董事表示异议,部分并购程序被“省略”,但收购程序依旧“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显然,一股说不清、道不明的强大势力,正在突破市场规律、企业员工众意以及独立董事合法行使权利等一系列“壁垒”,有望顺利达到其预先设计的目的——以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标的,以“小虾吃大鱼”的姿态,上演又一幕“国企改制神话”。
纵观整个深物业被收购事件,可以说,它并不鲜见,在中国的大地上,每天不知有多少大大小小的国有企业,无论它尚处于经营良好状态,还是亏损度日时期,都无一例外地卷入了被收购、被吞并的大浪之中。通常,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国有企业进行收购;通常,会出现以较低的收购价格获得一个庞大的企业。
但是,这么多年国有企业的改制,或者说被私有化、国际化,真正的成功案例究竟有多少?我所指的成功,当然不仅是收购一方的欢喜,他们能够以低廉价格获得那么多国有企业的有形与无形资产,而学费一般都由政府补贴或者直接是民众承担。而国企员工、普通民众乃至整个社会,是否从中获得了社会整体福利的上升、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以及一大批在此基础上诞生的优秀企业?到目前,我们都无法获得一个理性的数据基础。
在这里,我不得不提到一个名字——郎咸平,作为杀入中国经济学界的一只鲇鱼,他毫不隐晦地指出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揭破了某些经济学家为国企改革制造的歌舞升平之风。国有企业对员工缺乏一种责任交代。员工没有话语权,甚至连司法权都没有,当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种种侵犯员工权益现象时,员工们既无法得到合理补偿,也没有机会、没有途径去控告那些违法操作者。
任何看似纷繁复杂的国企改制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力均衡问题。在深物业被收购事件中,深物业员工已经指出了那么多违反市场交易程序的现象,独立董事从专家角度分析深物业被收购事件的市场逻辑悖论,但常识与质疑并没有给深物业被收购事件带来任何影响,主导深物业被收购事件的有关人士与收购方可以毫无顾忌地继续交易,无非是因为深物业员工和独立董事的权利主体地位被虚置。当一个多方博奕的重要参与者谈判权利被搁置一旁,任何对他们最不利的决议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炉。
如何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道理其实很浅显,首先要还权于国有企业员工,以及一切相关利益人士,而不能由几个国企领导或者其他市里领导暗箱操作;其次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职业经理人机制也好,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与刑事诉讼机制也好,都是一个责任细化到人的法治目标。
深物业转让程序严重违规
□洪巧俊
一个注册 5 万美元的企业却要收购净资产 20 多亿元的大企业,这的确让人产生疑问:这种“小鱼”吃“大鳄”的游戏,是不是在玩空手套白狼?
其实,对这起外资并购事件存有疑问的,不仅仅是深物业的普通员工,就连公司的管理层、经营层乃至精通经济、证券知识的独立董事也心存疑问。不要说他们,就连我们这些局外人也百思不得其解,一个实际总资产近 45 亿元,净资产 20 多亿元的企业,咋就 5.6 亿元送人?咋就一下让国有资产流失几十亿元 ?
深物业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已经是闻名中外的品牌企业,该企业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已大幅度增值。以其拥有的出租车牌为例,其下属汽车出租公司,拥有近 800 台深圳、广州出租车,其账面价格才 20 万元 / 台,而目前市场拍卖价格最高可达 70-80 万元 / 台,已升值近 6 个亿。再以土地储备为例,该公司在深圳拥有待开发土地 50 多万平方米,年度财务报告体现的价格仅 4.5 亿元,市场可变现价格却是 15 亿元。由此可见,深物业真正的市场价值还有待于进一步核资评估。
国资委在给他们的批复中也强调:“关于深物业转让的价格,要按照它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市场表现予以确定。”而深物业在转让中,仅以年度例行财务审计报告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简单地确定价格,没有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程序,也未按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场表现、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等予以参考来确定交易价格。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但深物业转让股权时,从未与公司决策层、经营层以及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深物业转让是一种暗箱操作,其程序严重违规。
深圳是我国的改革前沿,出现如此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事件,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深远的。
涉案 4000 多万元的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刘志祥一审被法院从轻判处死缓。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是:虽然“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但“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民主与法制时报》: 5 月 15 日《对巨贪该不该“慎杀”》; 4 月 10 日《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涉黑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