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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奥运村人民法庭
[ □本报记者 袁婷   发布时间:2008- 08-11 13:23:45  不得不说 ]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是全国唯一以“奥运”冠名的法庭。在奥运会前和奥运会期间,北京二中院辖区9个区县内发生的“涉奥”民事诉讼案件将一律由该法庭审理。

    奥运村人民法庭办公楼内不仅有中英文双语指引,还特设有无障碍法庭和涉外法庭。其审判队伍中有三分之二是硕士学历,他们已经做好准备,迎接中国首次“涉奥”案件审理的考验。

    2008年8月8日,国家体育场上的主火炬被点燃,奥运盛典在北京绚丽登场,此后的几十天里,全中国人民的热情将被推向沸点。然而这样的时刻,在北京所有以“奥运”冠名的机构中,朝阳区双泉堡东的一座四层办公楼很可能是最肃静的一处。这里的人无论内心多么激动,外表都必须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端庄,因为这里是法庭,是中国唯一以“奥运”冠名的法庭——北京朝阳区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

    8月6日是北京奥运会火炬在北京市传递的第一天,奥运村人民法庭庭长骞一欣在忙自己的工作。这名女法官心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按照北京市高院的决定,在奥运会前和奥运会期间,北京二中院辖区9个区县内发生的“涉奥”民事诉讼案件一律由奥运村法庭审理。在国内,骞一欣无法向哪个“过来人”讨教经验。既然奥运会是中国的百年梦想,那么相应的,“涉奥”案件的审理也是中国百年来的首次实践。

    骞一欣被指派到奥运村法庭工作已经有一年半了。2007年1月,奥运村人民法庭成立,骞一欣被任命为庭长。奥运村法庭是朝阳区法院根据机构编制调整而新增设的法庭,但并不是为奥运会而特设。

    朝阳法院副院长张雯说,外界误认为奥运村法庭是为奥运会特别设立的法庭,其实并不是这样。2004年,朝阳区洼里乡更名为奥运村地区办事处,朝阳区法院根据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对人民法庭整体布局进行调整,在奥运村地区新设一个法庭,即奥运村人民法庭。

    其所以叫“奥运村人民法庭”,是根据最高院公布的人民法庭命名规则:“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因新设法庭位于奥运村地区办事处,故定名为奥运村人民法庭。

    张雯说,把奥运村法庭的成立背景讲明白,就解释清楚了两个问题:其一,奥运村法庭不是一个特设法庭,因此不是只管辖“涉奥”案件;其二,奥运村法庭不是一个临时机构,而是一个常设机构。和朝阳区其他6家派出法庭一样,在奥运会结束之后,奥运村法庭依然存在。

    虽然不是为奥运会特设的法庭,但看看这个法庭的管辖范围就知道它和奥运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奥运村法庭的管辖范围包括奥运村地区办事处、大屯街道办事处、小关街道办事处和来广营地区办事处四个辖区,共计57.22平方公里。

    在这57.22平方公里上,不仅有北京奥运会的主体育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奥运会主新闻中心和国际广播中心,还有运动员村、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等涉奥重点场馆和设施。朝阳区法院作了一个统计,奥运村法庭辖区内的奥运竞赛场馆数量占到朝阳区奥运竞赛场馆数的54%。

    “7个竞赛场馆、9个非竞赛场馆和运动员村,还有马拉松、自行车等两条开放式比赛线路均位于法庭所在辖区,同时大量涉外酒店聚集于此。奥运期间,众多外国记者、运动员及游客将在此区域内频繁出入,可以预计,较多的涉外民事纠纷将由此产生。”朝阳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俭军说。

管辖“涉奥”案件

    自成立至今的一年半时间内,奥运村法庭受理的大量案件绝大多数不是“涉奥”案件,而是发生在辖区内的普通诉讼。但奥运村法庭在案件管辖方面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那就是按照北京市高院的决定,奥运会前及奥运会期间,北京市9个区县内的“涉奥”案件一律由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管辖。

    朝阳法院副院长张雯说,奥运村法庭管辖涉奥案件的范围实际上经过了调整。由于奥运会涉及的北京地区场馆不只分布在朝阳区,因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则,“涉奥”案件也应涉及多个法院管辖。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7月4日发出通知,为方便案件审理和统一执法标准,对“涉奥”案件指定由朝阳区法院管辖。朝阳区法院接到通知后研究决定,案件统一由奥运村人民法庭受理。

    张雯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目前对“涉奥”案件还没有学术上的确切定义,这里所说的“涉奥”案件是指带有“涉奥”因素的民事纠纷。现在所说的“涉奥”案件的概念与北京市高院在指定管辖的通知中的概念一致。

    北京市高院在通知中对“涉奥案件”管辖的表述是:在奥运会召开前和奥运会举办期间,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因观看奥运会比赛、旅游、住宿、购物、交通、餐饮、娱乐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及合同纠纷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指定统一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

    但是,此处所指的“涉奥案件”并不包括发生在奥运会场馆内的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纠纷。依照我国体育法和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规则,发生在场馆内的运动员纠纷不由主办国当地法院管辖,而是提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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