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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将迈向“法典化”
[ □本报记者 郭新磊   发布时间:2008- 07-28 14:18:55  不得不说 ]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我国现行的不少法律条文存在瑕疵,缺乏操作性和科学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经过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和整合,即使尚未达到法典化的条件,也已经迈进了法典化的门槛。”
  
    6月29日,沈阳市民李丽的丈夫站在庄严的法庭上,以前冗长的判决对他来说似乎变成了凯旋的奏乐。一年多之前,当妻子倒在铁道口时,他就受到过沉重的打击——火车撞死人也就赔个几百元。但他不相信,一条人命怎么能与几百元画等号?

    经历了漫长的调查审理后,沈阳中院终审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如此高的赔偿额,不但在辽宁省是首例,在全国也属先例。

    若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李丽丈夫成功索赔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最高也不过300元的埋葬费和救济费。即使2007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将“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之为“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对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学人士则分析,虽然新旧条例是依据《铁路法》来制定的相关细则,但我国《民法通则》同样规定:“……高速运输工具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两者显然有所背离。法院的判决到底采取何种依据,所得结果完全相反。

    “中国的法制进程很快,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立法质量不高的劣法、笨法。而如果要形成一个成熟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就必须对这些不发挥作用或限制社会发展的劣法进行一次大规模清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旺生有所期待。

    2008年4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一众人期待的行动,列入了新一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虽然,在长达数页的计划中,关于法律清理的内容仅仅一句带过,但经过几个月的酝酿,这一在我国尚属首次的大范围地集中清理法律已在悄然进行。

    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透露,法律清理工作已经进入前期准备工作。7月15日,记者再从其处获悉,前期的调研工作已经开始,但因此次集中清理涉及范围广、内容多,正式进入清理程序的时间并无准确预期。此次清理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确保现行法律的质量。

    实际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就曾公开表态:“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面对的社会问题和现在不同,需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

标志性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审查、整理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包括命令废止、责成修改、默示或明示其延长法律效力,由立法机关确认并公布后具法律效力。

    对于法律法规的清理,在中国并不罕见。

    从新中国伊始,在不断填补法律空白领域的同时,中国就没有间断过对法律规章的清理工作。

    1955年,由原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开始对当时已制定的250件法规进行新中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清理,共清理修改法规64件、废止144件。

    在随后的几十年内,根据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需要,中国又先后进行了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

    其中,1983年10月22日开始的第二次全面清理,国务院80多个部门和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用了数百人,耗时近4年,对1949年至1984年底发布的约3000件行政法规、约两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约两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一半以上法规及红头文件被废止。

    更有代表性的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期间,当时的外经贸部自1999年开始,对一些法律、法规中与加入世贸有关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清理、修改,共清理各类文件1413份,其中外经贸法律6部、行政法规164部、部门规章887件、双边经贸协定191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2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93份。

    “立法机关在一定社会阶段、一定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制定的法律也仅是适合当前或某个阶段内的实际情况。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尤其是经济发展,而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却远远落后。在某些具体方面,甚至限制了经济领域的突破。”中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说。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尽管国家和地方都会不定期对现行法规进行清理,甚至有的地方提出了定期清理制度,但仍然有许多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至今发生着效力。

    近年来,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等,因与社会发展脱节,引起众多争议,最终废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目前因法律条文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而导致无法立案或难以公正判决的案例不在少数,充分说明了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亟待废除的内容。

    不少法律界学者也公开表示,在填补法律空白领域的阶段,因缺少借鉴和经验,或仅仅作为过渡性的应急之用,我国现行的不少法律条文存在瑕疵,缺乏操作性和科学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周旺生教授认为,在经历过几次大范围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后,可以预见到,随着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膨胀,一次大范围的集中清理已在所难免。

    事实也如此,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和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表态,已经进入前期调研阶段的清理工作将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共229部现行的法律。

    如此范围和规模,在我国法律史上,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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