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院长温新征与审委会委员亲自审理案件。张永波/摄
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一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组织。多年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高度“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屡被业界诟病。审委会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又举步维艰。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针对审委会制度的改革文件时,河南周口法院早已尝试着将审判委员会推到了台前,迈出了“破冰”的第一步。
2008年4月24日上午9点,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院长温新征手中的法槌落下,王油锤抢劫案一审庭审准时开始。
与以往不同的是,除了院长温新征担任审判长外,主管刑事的副院长胡忠学等人也直接参与,连同6名审委会委员和其他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此次审理的是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油锤对伙同他人窜至禅城县某乡抢劫现金3685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因控辩双方对证据争议较大,合议庭感觉不易定性,遂提交审委会处理。包括审委会委员在内的合议庭9个人,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审判意见。
“我们已经习惯了听承办人汇报一下案情。看看卷宗,开开会发表一下看法。像这样直接参与庭审,询问当事人,在审委会以前还真没有。”温新征院长不无感慨。对他来说,以前“行政会议”式的审委会制度已经渐去渐远,现在的郸城法院审委会委员,已经习惯于在法庭上公开出现。
从2008年初以来,郸城法院审委会共参与了6起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效果明显。
先看病,后开药方
中国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戴了半个多世纪的面纱。尽管重大案件的最终判决,屡屡出自这个神秘的机构,但对老百姓来说,当庭审理的法官才被认为是决定他们命运的人。
从建国之初,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而设的审委会,一贯采取“仅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即直接裁判”的方式。
“一个医生不接触病人,只看病历就开药方,至少不是一个科学的、让病人放心的诊断方式。”郸城县法院院长温新征坦率地打着比方,“道理一样,审委会判而不审就是‘垂帘断案’,这样做有违法治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赞同有人提出的‘自上而下取消审委会’,应该是逐步改革和完善。所以,我去年初在院党组会上就提出,审委会要做先看病再开药方的医生。”
作为一名对审委会“行政会议”模式有着深刻了解的法院院长,温新征大胆提出了改革意见。从2007年开始,郸城县法院就迈开了审委会改革的步伐,将原有的审判委员会重组成刑事专业和民事专业两个专业委员会。
为改变过去合议庭“审者不判”、审委会“判者不审”的弊端,该院一改过去合议庭审理案件后制定案件审理报告并提请审委会讨论的做法,实行审委会案前、案中、案后参与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
随后,郸城县法院的审委会就开始尝试着参与旁听了一起涉及7名未成年被告人盗窃自行车和电缆等多达100余次的案件。通过直接参与,审判委员会委员细致准确地把握了案情,庭审后迅速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精确适用法律法规,进而正确定罪量刑。
温新征介绍,审委会接到申请后,经研究如果确系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决定采取旁听案件、与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单独组成合议庭的方式,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如果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以决定休庭,提请审委会参与案件的旁听。即使合议庭在审理案件后发现案情重大疑难,也可以制作《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报告》,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此时如果审委会决定讨论案件,也尽量避免“垂帘断案”,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要求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委会,以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
一位参加庭审合议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原来需要提交审委会的案件,即使我们有意见,也左右不了裁决的结果。而现在法官可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当庭提出,很直观、快捷。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效率更高。更关键的是,合议庭的法官拥有平等的一票!”
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吕海振认为,郸城县审委会改革具有“石破天惊”的意义:以前案子上了审委会,就变得非常神秘,无论庭审效果再好,都决定不了判决。而这种直观快捷的方式增加了判案的透明度,提高了判决的公信力。
审委会引入问责制
给审委会一个公开审案的机会,赋予审委会委员当庭审理的权力。但如果审委会判错了,谁来负责任?
一位审委会委员告诉记者,“面对面看病”是对案件当事人和法律都负责任的体现,委员们对证据和控辩双方或者原告、被告的意见进行深入接触,防止了过去因承办法官汇报不当影响委员对案件的全面判断。
《郸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不但详细拟定了审委会委员的工作规范,还为审委会委员集体决策可能导致的责任不清引入了问责机制,给制度改革加上了安全阀。
首先对进入审委会的案子有着严格的遴选程序,填写“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流程表”,在按照谁主审谁负责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委员会表决所形成的裁判结果,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避免了有错案只追究独任审判人员和业务庭合议责任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