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司法权的定位。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护法权的护法机关,可以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护法权各有所属、各有所司,使行政权、司法权和护法权在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框架下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合理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关于司法的功能定位。谨慎使用“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提法,实事求是地对司法做出功能定位,赋予它实际能够承担和实现的功能。
三、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过去10年中,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试验田和先锋军。在中国的政治现实和公权力关系链中,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与依法治国。恰如其分地认识和评价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作用,为司法体制改革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角色适当“减负”,避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陷入“小马拉大车”的困境。
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思路。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司法制度和司法建设的理论,科学论证并设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规划,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