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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定位管理员工不构成侵权
[ >   发布时间:2008- 01-07 01:42:9  不得不说 ]

    原郑州山盟乳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李富世因不满公司对其实施手机定位发生纠纷,以侵权为由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多方咨询有关专家,该院作出公开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从公司领取并使用了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机,说明原告服从了被告对员工采取的管理模式,被告对员工所实施的此次手机定位是在工作时间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且被告通过此次手机定位获知的信息并不涉及原告的私人空间,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942元,并在郑州市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李富世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要求上诉,被告郑州山盟乳业有限公司表示服从判决。本案立案以来,备受关注,作为审理法院需要说明的是,科技发展应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管理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企业利用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管理员工时,应关注员工的心理需求。本案被告的手机定位管理方式没有得到原告的充分理解和认同,由此引发了诉讼,其管理方式应予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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