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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轮奸后恋爱”能否“将错就错”
[ >   发布时间:2008- 01-07 01:41:4  不得不说 ]
    今年2月,上海的庄某跟两男子一起轮奸了李某。事后,庄某开始追求李某,并在其自愿下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鉴于这一情节,法院判庄某强奸罪名不成立,而另两位男子分别被判七年及十年。

    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依据上述“两高一部”的解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庄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予认定似无不可。

    然而,在这起情节严重的轮奸案件中,案犯之一庄某因为事后与被害人“恋爱”而“化险为夷”、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本身还是有值得商榷之处。实际上,“两高一部”的解释中,还有一条是“如果对妇女强奸之后,采取种种手段挟制妇女,使其不敢抗拒,不敢告发,继续对其强行奸污的,应以强奸罪论处”。就本案而言,庄某在事后追求被害人李某,是否采取了“挟制”的手段呢?在强奸犯罪中,轮奸是从重的情节,“轮奸后恋爱”难道也“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吗?再者,一个女性是否真的会爱上一个轮奸过自己的人呢?基于以上疑问,许多网友都认为“先轮奸后恋爱”被判无罪实在是难以理解。此类案件一般不作强奸罪认定的理由是:从稳定现有社会关系角度,已没有必要再追究行为人第一次强奸行为的责任。如果借口对犯罪后社会效果的调控,来放心大胆地实施犯罪并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必将带来可怕的后果。就这一点而言,网友们的担心恐非多余。(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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