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质疑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延长收费年限的依据是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北京段1986年4月开工到1993年11月全线建成投入使用,总造价约10.15亿元。该路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后,剩余约5.85亿元。
李淑媛认为,该路段应该在2004年停止收费,因为贷款修路的钱已经还清。但她没有想到的是,1999年12月,京石高速的经营权被授予了首发公司,经营期限30年。由于经营权转让发生在1999年,那时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公路收费的使用年限和转让公路经营权的使用年限,而经营权转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一转让,就使收费期限延长了10年。因为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