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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立法界定“性骚扰”
[ >   发布时间:2008- 01-07 01:39:2  不得不说 ]

      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面临“大修”:五种形式界定“性骚扰”——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被浙江省明确写入《修订草案修改稿》。另外,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并且《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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