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在上班途中各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张某未按规定行驶,撞上王某的摩托车,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驾照,不负事故责任。张某、王某的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张某属工伤死亡,而对王某,则以无照驾驶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理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应认定工伤死亡。其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而且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王某虽无证驾驶,但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对王某的死亡不认定工伤死亡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