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0日下午,南京某公司职工张明亮一行四人到南京溧水县洪蓝镇陈有福承包的鱼塘钓鱼。下午3点左右,张明亮准备扛着鱼竿换个地方时,鱼竿碰到了高压线,张当场被电流击倒死亡。
张明亮触电线路的产权人是溧水县供电公司,该条线路跨越鱼塘。“事故现场附近及沿线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张明亮的家属提出,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同时,陈有福承包鱼塘4年多,也没有尽到巡查的职责。
南京中院认为,供电公司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其可免责的情形,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产权人,对张明亮的触电身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终审判决供电公司与陈有福承担同等责任,各赔偿129897元。
(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