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广东省副省长、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的刘维明,因严重违纪,被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案的情况进行审查后(程序合法),对外正式宣布罢免结果。
为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一份文件:《关于提请罢免刘维明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该议案显示:“刘维明严重违纪。”
刘维明1938年10月出生于湖南宁乡,曾任南岭煤矿工人、安全检查员,1963年参加广东省“四清”,任工作队组长。1974年任广东省煤炭工业局革委会副主任,1975年至1978年任广东省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至1982年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1985年至1988年任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副省长,1998年1月当选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是中共第11、12、13届候补中央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