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极其严峻的现实语境下,任何有助于促进就业的举措,无疑都是民生之福。就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上,一度备受关注的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北大毕业生卖肉、卖冰糖葫芦,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大学生就业之难已经现实地成为一代人的苦痛。而在大学生这个群体的背面,还存在着更为庞大的城市失业群体以及数以亿计的进城农民工。
在今天,诸如年龄、性别、学历、户籍、地域乃至身体等方面的歧视,不时充斥我们的耳目;劳动者的休息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等也频繁遭受侵害;一些地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么短缺,要么进场“门槛”太高,职介市场上遍布“陷阱”,“黑中介”横行。这一切,都造成劳动者就业越发艰难,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这些就业歧视以及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象,现行法律很多时候却无法成为劳动者的保护伞。现行的《劳动法》在相关方面的内容要么根本阙如,要么太过空泛,过于原则,导致执法缺乏可操作性。《劳动法》本身也不是一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
弥补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空白,以法律武器来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势在必行。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正体现了这样的目标诉求。比如,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等,以法律文本来应对就业歧视以及推进就业服务,必将起到积极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