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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维权案”同案不同判
[ >   发布时间:2008- 01-07 01:31:37  不得不说 ]

  流浪汉遇车祸死亡,民政局替死者索赔30万败诉,民政局代为维权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时,法院内部也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救助站没有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派从维护流浪汉这个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认为救助站代替流浪汉维权,法院理应支持。

  江苏高淳发生的流浪汉维权案,引起了媒体巨大关注。2006年4月19日,在全国20多家媒体聚焦下,高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但此后,一直没有判决结果。时隔8个月,直到2006年12月19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

  但此前的另一个类似案件,则出现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2005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湖北武汉市司机罗某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临湘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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