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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还能走多远?
[ >   发布时间:2008- 01-07 01:30:49  不得不说 ]
  在我国存在了近20年的暂住证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声讨的对象。经过3个月的调查,河南省法律界较有影响的10名律师把两份《法律建议》寄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这两份“建议书”中,10名律师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2006年12月26日《法制晚报》)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不办暂住证将有可能被罚款和“应当返回常住地”(户口所在地)。譬如1995年7月15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没有暂住证,责令补办;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因此,在废除收容制度的同时,取消暂住证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取消暂住证制度至少有以下三个理由:

  一是,暂住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严重不合时宜。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暂住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而这个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在已经严重不合时宜。譬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二是,暂住证制度与国际公约相悖。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我国已经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暂住证制度显然不符合公约的上述规定。

  三是,暂住证制度违背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暂住证制度却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譬如北京将暂住证分为ABC三种。农民进城要办暂住证,但城里人到农村就不需要办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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