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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化解人身损害赔偿案
[ □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 03-17 12:24:30  不得不说 ]

    聋哑人孙女士骑自行车与叶某驾驶汽车发生了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女士要负事故主要责任,尽管发生事故时叶某马上就送她去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全部治疗费,但孙女士还是以构成十级伤残起诉到法院要求叶某赔偿。该案件告进上海静安法院后,承办法官吴晓祥依据该院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及时对该案件进行调解,达成由叶某再支付孙女士医药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总计7500元。获得该笔赔偿费后,孙女士连连跷起大拇指,“呀、呀”地称赞表扬吴晓祥法官。

    2006年5月30日,中年妇女孙女士骑自行车外出因抢红灯,与叶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因倒地的孙女士系聋哑人,叶某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送她去医院治疗,还承担了全部治疗费。事后,孙女士为赔偿事宜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不成,提出数万元赔偿起诉到法院。

    承办法官吴晓祥在查阅案卷后发现孙女士系聋哑人,遂通过手机短信约她来法院进行诉前指导。开始孙女士情绪对立且较激动,甚至扬言要上访解决,认为叶某虽然承担了全部治疗费,但自己却还是一分未得。承办法官耐心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她作释明,交通事故分主次责任,就是按四、六开的话孙女士非但不能得一分钱,还要向叶某退还所承担的治疗费。在法律事实面前,孙女士情绪渐渐地缓和了下来。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约了叶某到庭,经过两个多小时不懈努力,爽快的叶某也同意再一次性支付孙女士7500元,作一次性了断,聋哑人孙女士对法官所付出额外的劳动深受感动。

    承办法官之所以愿意花费大量的精力,源于静安法院所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卷司法鉴定前置程序”,该规定是该法院从今年2月开始执行的,明确对涉及医疗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三费”案件,在进入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前,委派一名专职法官作先行调解,委托鉴定及鉴定后的释明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对属于司法鉴定前置程序的案件先不立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先予调解。在鉴定结论下达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选择是诉讼,还是和解。

    该法院一名分管民事案件的领导介绍,为有效缓解人身赔偿案件鉴定周期长的难题,该院启动该程序1个月来,由16件案件进入了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其中有3件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3件在有了鉴定结论后转入审判程序,其余案件或仍在鉴定中或由当事人再补充证据,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此类案件解决驶上了“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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