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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选择诉讼请求相当重要
[ □周玉文   发布时间:2008- 01-28 01:49:15  不得不说 ]

    当事人之间有了民事和经济纠纷又不能自行解决(私了),第三人也无法帮助协调解决时,其解决的途径只能是到法院打官司(诉讼)了。到法院打官司时首先提出要求法院解决问题的人被称为原告,只有原告提出法院才受理,即所谓“不告不理”,这已是许多人都已经明白的了。其实,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如何裁决纠纷,在多大范围内裁决纠纷以及怎样裁决纠纷,都与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密切相关。所谓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要求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具体纠纷)以及解决该问题的法律依据等。例如,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认定被告违约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原告虽然有理,但是由于提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了败诉的结果。

    例一,中央电视台在2005年11月26日的《今日说法》节目播出这样一个案例:杭州一女乘客晶晶在乘坐出租车时因车费问题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被出租车司机勾海峰杀死。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晶晶的父亲以出租车的车主倪德华侵权为由诉讼到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车主赔偿损失66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晶晶父亲的诉讼请求。节目主持人撒贝宁引用法律专家的话说:“如果原告不是以侵权为由,而是以存在运输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了。”

    例二,笔者不久前曾代理了这样一起医疗侵权纠纷:39岁的女农民张某为治疗眼病住进了某二甲医院,但就在张某住院的第10天清晨,突然血压升高、昏迷,最后导致了右侧肢体偏瘫,我们以医方医疗侵权为由诉讼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在入院时已告知接诊医生有高血压,但医生在治疗眼病的过程中没有遵循医疗常规对原告的高血压进行控制和治疗;医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高血压导致的偏瘫和其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和在医疗服务中没有任何过错。法院最后判决,医方赔偿原告治疗高血压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余元。原告对这一判决很满意。

    在第一个案例中撒贝宁所说的:“如果原告不是以侵权为由,而是以存在运输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了。”他实际上是说这样一种情况:原告如果以被告违反运输合同为由提起诉讼的话,就可以要求雇佣出租车司机的车主进行赔偿,因为车主显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车主雇佣驾驶员勾海峰)并且也是有赔偿能力的。但原告却错误地选择了侵权的请求,因为该侵权行为人已经构成了犯罪,犯罪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犯罪人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犯罪行为和雇佣其开车的车主没有关系;而本案的被告人因犯罪已经被判处了死刑,也没有赔偿能力,原告要求车主赔偿的诉讼请求自然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在第二个案例中,作为原告的患者张某既可以以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医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以医方没有遵循医疗常规造成其身体损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如果提起违约之诉的话,原告就要证明被告有违约的事实,并且由于该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害,要证明这些对原告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即使能够证明,依法也是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而提起侵权之诉就不同了,原告只须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住院并在住院期间受到了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当一个案件有若干种选择的时候,首先提起诉讼的原告一定要谨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选择的正确、可行,就可以事半功倍;诉讼请求选择的不当或者失误,就可能事倍功半甚至是前功尽弃。笔者根据自己从事法律实务的体会,认为总的要求是两点:一是选择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二是在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中再选择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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