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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撤回起诉”的台前幕后
[ □本报记者 宋伟 实习生 谭婧   发布时间:2008- 08-25 13:46:55  不得不说 ]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现象:一旦法院要判无罪,检察院就会撤回起诉,法院也会准许。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已将撤回起诉废除,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重新纳入刑事诉讼轨道。

    专家认为,“两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撤回起诉的程序作出规定,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是一种典型的司法立法现象。

“两高”司法解释遭质疑
诈骗案“撤回起诉”的台前幕后

一桩离奇的诈骗案

    “法庭上,我3次要求公诉人出示拆迁许可证,但公诉人都没有出示。”8月18日,王发旭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把整个卷宗都复印了,也未见拆迁许可证。”

    王发旭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说的这个案子发生在河北省唐山市。“公诉人指控王琳、王文笛涉嫌诈骗拆迁款1300多万元,我在法庭上只提了两个‘违法’,公诉人就哑口无言了。一是违法拆迁,二是拆迁补偿属于民事纠纷,补偿多少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检察院将其作为刑事案件来指控是非法的。”王发旭把手一挥,气愤地说,“之所以会出现这个离奇的诈骗案,就因为拆迁方是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5月1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记者旁听了整个审理过程。政府部门要修马路,王琳、王文笛的汽车修理厂要拆迁,但拆迁补偿协议很“霸道”:修理厂全部拆迁完毕后,政府有关部门才肯支付“一定”补偿款。而且,政府还下了最后通牒。王琳、王文笛据理力争,不肯拆迁,严重影响了拆迁进度。之后,唐山市公安局介入,王琳、王文笛被关进看守所。半年后,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唐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拆迁也顺利完成了。

    “按照规定,应该是先付钱后拆迁,但唐山政府有关部门至今还欠我们的补偿款不给。”8月17日,汽车修理厂总经理郝琢告诉记者,“前几天,唐山市交通局找我说,评估一下,把钱给你们。我对交通局说,知情人都被抓进去了,怎么评估?”

10天内的转变

    公安机关认定,王琳、王文笛委托的评估公司估价1407万元,而公安局委托的评估公司估价80万元,差价1327万元就是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如此巨额诈骗,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交给唐山市检察院起诉,唐山中院一审。

    “公开审理后,唐山中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要作无罪判决。”王发旭介绍说,“按照惯例,法院作无罪判决前,一般要与检察院沟通,多数情况下,检察院要撤回起诉。”

    针对王发旭的说法,记者到唐山市中院和唐山市检察院采访。“这个案件在唐山影响比较大,我们都知道。”唐山市中院宣传处负责人王晶明告诉记者,“但法院是否要作无罪判决,要联系办案人员才能知道。”

    经过一番联系,王晶明非常抱歉地对记者说,办案人员不方便接受采访。“因为王琳、王文笛涉嫌诈骗案,中院已经开庭审理过了,但后来唐山市检察院要求撤诉,中院就裁定准许撤诉,现在卷宗已经在检察院了。”王晶明说,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撤诉的规定,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有规定,唐山中院的这个刑事裁定书就是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的。

    王晶明还拿出了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给记者看,并让记者“到检察院去”,“案子现在与法院没有关系了。”

    “案子撤回起诉后,唐山市检察院召开了检委会,研究决定不起诉。”唐山市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但政府有关部门不同意,案子只好暂时搁置了。”

    “案件是唐山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唐山市检察院公诉处的张红松告诉记者,“撤回起诉后,案子现在交给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了。”

    张红松是案件的公诉人,今年5月15日开庭时,他认为“王琳、王文笛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蹊跷的是,10天后,唐山市检察院依据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要求撤回起诉。与唐山中院的裁定一样,唐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依据也不是“刑诉法”,而是最高检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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