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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有待立法破题
[ □本报记者 胡 峥   发布时间:2008- 08-11 13:56:44  不得不说 ]

    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化干戈为玉帛”的可能。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日渐深入,“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依据和空间变得越来越大。来自全国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的信息显示,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从前几年的看人家“试水”转而纷纷加入了亲自“涉水”的行列,通过对部分刑事案件的“有限私了”,在提高司法效率和构建和谐司法环境方面确实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然而在刑事犯罪学领域,由于突破了刑法基本原则,对此“创举”,人们  仍然存在着不少的争议和看法。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李翔副教授对记者阐述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年仅32岁的李翔目前兼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此前,李曾作为上海市法学会“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后最终获奖。无巧不成书,李目前兼职的杨浦区检察院,曾经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刑事和解”试验田之一。

    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并植根于基层的司法实践,在记者的眼中,法学博士李翔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交谈中,李翔的三点强调让记者记忆犹新,这或许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考量的关键所在。

    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尊重,这是公权力对私人权利范围适度让步的产物,“刑事和解”体现了被害人意愿,而且更实际地考虑了被害人利益。

    2.刑事和解是对犯罪本质的一种颠覆。即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现行刑事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和冲突,这一瓶颈必须在理论上首先予以解决。

    3.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在立法层面上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可以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在和解案件的范围设定上,考虑到我国国情,为稳妥起见,范围宜窄不宜宽。

“杨浦模式”有标本意义

    2004年,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开始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尝试,可谓是领风气之先。谈到当时的开拓之举,该院研究室曾主任作为“发起人”之一,没有丝毫的得意。

    他说,现在许多人将刑事和解探索的背景归于西方社会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其实,刑事和解“杨浦模式”形成之初,尚未有上述提法,纯粹取决于杨浦的区域特点和刑案特色。

    杨浦区,地处上海的东北角,人称大杨浦,是上海传统的老工业基地。在提出“知识杨浦”之前,杨浦还是被上海人称作“下只角”。由于辖区内人口众多,老式的棚屋简居占相当比例,导致邻里纠纷案件易发,由民事纠纷转化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占比很高。

    据统计,历年来,该院审理的轻伤害案件占总案件数的10%左右,如果这部分案件都按照传统办法处理,只会加深矛盾双方的积怨,导致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极个别的甚至演变成世代为敌,极易引发更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发现,这一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案发初期,大家剑拔弩张,无任何回旋余地。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毕竟互相知根知底,抬头不见低头见,火气往往会消掉不少。

    基于此,该院党组决定,更新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法,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带有偶发性、初犯性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考虑不作起诉处理。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积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好地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构筑和谐社会。

    在此指导思想下,该院决定将轻伤害案件作为探索的突破口,尝试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

    调研发现,轻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现实需要。因为这类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表明被害人的意愿可以决定该类案件的走向。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被害人最终原谅了被告人,希望以和解的方式了结案件。

    徐某系一名公职人员,在一次娱乐城消费中与周某、傅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冲动中,徐涉嫌将周某、傅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以徐涉嫌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杨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某、傅某有错在先,且两人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表达了愿意调解,不希望追究徐刑事责任的意愿。而此时的徐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追悔莫及,表示认罪悔过,并愿意赔偿。经向徐的单位了解,徐平时表现良好;且纵观全案,徐的主观恶意显然有别于其他的伤害案件。

    据此,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此案尝试进行和解。在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后,由徐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数万元,取得了周某、傅某的谅解。检察院作出对徐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就是这起不起眼的和解案子,开创了杨浦乃至上海刑事和解的先例。

    2005年4月,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后,为规范操作,该院决定在制度层面上对“刑事和解”的具体做法予以完善,与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

    此后,经过实践,又于2005年11月,与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联合作出《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明确了区域内轻伤害案件发生后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适用的指导思想、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期限以及程序等内容。

    2006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对杨浦检察院的做法在全市范围内作了推广。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也对该院的做法表示充分的肯定,并将其称为刑事和解的“上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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