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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受贿案再显法律缺位
[ □本报记者 袁 婷   发布时间:2008- 06-23 14:29:28  不得不说 ]
    此外还有,店内商品做促销,促销信息和商品如果摆到主要位置,促销效果往往不错。但这需要交纳一定促销费。在这期间,课长可以设法降低一些费用,并延长促销时间。当然,背后是供货商对课长的单独“打点”。

    补货是供货商另外一个极为头疼的事情。像家乐福这样的大型超市,供货商补货、送货时等待验收通常要排队。排队最短要半天,赶上年节时甚至要排一个昼夜。对于生鲜货品的供货商来说,他们等不起。于是,效率阶梯差也产生了“公关”空间。

    据了解,家乐福的收货区分为若干收货房,送货车进入房格后首先要将货物摆在收货板上。家乐福的收货员单独进行点货,然后由防损员、课长或课员、收货部组长签名,最后打印清单收货完成。供货商为了插队,也要搞好与收货员、防损员的关系,送烟送酒是常见手段。

    一名供货商说,除了金钱贿赂,也有供应商以请客、帮助筹办活动等形式行贿。家乐福采购中心经理级员工月收入在7000元左右,一般情况下,他们不愿意为了几百块小钱丢了工作。

采购权分散很难控制腐败

    家乐福8名员工涉嫌受贿事发后,家乐福的采购模式被归结为员工受贿的成因。有人将家乐福的采购模式与另一家大型超市“沃尔玛”进行比较。沃尔玛采用的采购方式是更多超市所选用的“经营采购集权式”,即采购和经营都由门店负责。

    家乐福1995年进入中国大陆,它沿用了采购权分散下放的方式。即店长、处长、课长都对商品定价、促销谈判、订货、商品陈列等享有实权。与此相对应的,家乐福也给他们逐级下达了销售额和利润目标。这一方面能促进营业额的增长,但另一方面导致权力过于分散,很难控制腐败的产生。

    2007年8月案发前,家乐福中国区总部已经觉察到这种采购权力导致的腐败问题。新升任中国区总裁的罗国伟做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他调整了营销传统模式,在中国四个大区之下增设了15个采购中心,将权力监督进一步深入基层。另外,罗国伟还进一步加大公司内部查处腐败的力量,并向所有供应商开通了24小时投诉热线,接受供应商的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嫌犯罪的刘某恰是就职于罗国伟大力发展的采购中心。可见,采购中心的设立并不能杜绝腐败事件。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家乐福虽然开通24小时举报热线,但一家肉食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举报热线的效果恐怕不会好,因为供应商真正去举报受贿的情况非常少见。

    有消息称,本案中的8名员工事发就源于供应商的举报。但本案涉及的两家食品企业没有向本报记者证实这种说法。一家供应商说,供应商只要还想在卖场正常销售,一般都不会举报。除非供应商被逼急了,去年猪肉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大,可能是卖场员工索贿程度到了供应商承受不了的地步,供应商才会选择“鱼死网破”式的举报。由此可见,家乐福治理腐败的行动仍存在难度。

    6月14日,原8名员工被起诉消息发布后,家乐福公司对此事发表公开声明称,这是家乐福中国开展反腐调查的成果。公司主动与警方和司法部门密切合作,已着手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将对违纪违法者严肃查处,对涉及犯罪的个别人员,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公司将继续从多方面加强有关职业道德和反腐败方面的工作。

    此外,家乐福集团全球总裁杜哲睿还在公开场合表示,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商业贿赂方面,家乐福是绝对不会软手的,家乐福会采取一切手段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从而确保其服务和质量。

《反商业贿赂法》缺位

    无论从哪个角度说,8名员工涉嫌受贿一事对家乐福都不是“好事”。本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感觉到,家乐福公司在努力淡化此事的影响。家乐福集团全球总裁杜哲睿谈到这个事件时说:这其实是家乐福中国自发进行的一种职业道德自查,是一个主动的反腐行动,目的是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

    尽管家乐福公司将此事划为“职业道德”领域,但一个现象是,近两年来,在“职业道德”上出问题的跨国公司不止家乐福一家。德普、IBM、富士施乐、立邦、西门子和朗讯,这些知名的跨国企业都被抹了一道黑。

    法学家意识到,这足以说明全球商业贿赂犯罪形势的严峻性,而我国在反商业贿赂法律建设上仍显不足。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德普公司案对于美国法律的影响就是一个例子。属于案例法系的美国于1977年制定专门的法规《海外反贿赂法》,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还修订了《海外反贿赂法》。

    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统一进行规制。这部法律能有效地惩处触犯法律的公司或者个人。不仅如此,德国在反商业贿赂中非常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此前,我国腐败案件的发生多是伴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行为,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在治理这类腐败行为上下了很多力气、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国目前治理商业贿赂上的一个难题是,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虽然已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连续几年提议尽快立法,但目前,我们能够依据的只是法律中的个别条款和行政规章。

    程宝库教授说,目前主要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以往的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以及缺乏相关规定的缺陷,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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