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6.23报刊文摘《中国首次大规模法律清理启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着手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工作,‘法律清理’被首次提出,有教授将‘法律清理’定义为旨在提高现有法律质量的专门立法活动,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废止的,我国已具备集中进行大规模法律清理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文化条件、物质条件。
法律实践工作中,对原有法律法规的续用、修改、增补、废止,应该于时具进,什么条款不适用社会的文明、进步时,就应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改议案,交上级权威机关讨论决定,有多少要修整的就修整多少,没必要等到‘量’大了再行修整。需要修整的法律法规条款如不及时修整,会产生妨碍社会进步的副作用、产生新的不公平、增加社会新的负担;会使政府工作脱离人民群众,理论脱离实际,从而产生官僚与腐败,激化民间关系增加行政成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及发展要与时具进,不能当口号喊喊而已,要落实在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中,违反社会的文明、进步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整,行政官员对特别案例无法可循,又无把握正确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备案等待处置。这样就可以使社会的文明、进步,始终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轨迹中运行,决不会产生过激的社会矛盾及社会性群体事件,核心内涵就是要达到‘资源共享、利益公正’。不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款是恶法,应及时纠正!
举例:现行法律法规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规就不合情合理,如:借款人拖延还款两年后,你在两年里又找不到债务人讨要借出款,法律就不予保护你的利益了——法院不受理。此时只能自己想办法解决,这样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坑蒙拐骗’,提倡了不要互相帮助,把解决民间纠纷让给了社会‘流氓势力’,不合我国公序良俗,有违捐款帮难的原则。
再如: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出狱后的再工作很难找,以及判刑前对社会的贡献服务(工龄)都被抹杀了。犯罪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判处刑期就是对等的处罚,之后要被单位开除工作,还要抹杀以前的工龄,克扣生存条件,这很不应该。被判刑了就是敌对分子,刑满释放后就应是公民一员,社会保障应视为与公民同一,否则就是法律的不道德。至于对冤假错案,用‘时效’限制申诉,错了就拖延不纠,纠正了拖着赔偿少,这更不符合社会公德。
为学之道,求其公正;为民之道,遵纪守法;为政之道,善政一方。法律法规应该在执行中实事求是的及时修整,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发展’并达到‘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