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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我们为什么探索“刑事和解”
[ □本报记者 景 田 发自广东东莞   发布时间:2008- 01-10 20:50:38  不得不说 ]

      舆论一度爆炒的广东东莞两级法院“花钱减刑”,即刑事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做出金钱赔偿,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实它的准确叫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在东莞中院推行这一制度前夜,有着令人尴尬的司法难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率趋近于零,判决书上十万、数十万的赔偿,99%停留在了纸上。

      媒体一度报道东莞法院“花钱减刑”,引发公众激烈的争论,批评者认为这不公平,有钱的可以减刑,没钱的怎么办?6月22日,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反复强调“花钱减刑”的说法不对,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也就是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时,如果被告人在民事部分调解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做出经济赔偿,其悔过表现并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东莞中院强调,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案件中应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仅仅因为赔钱了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而改判死缓,或更轻的处罚。李红辉说:“我们这样做也可以说是被逼的,实施这一做法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基本成为空判,绝大多数执行不了,审判不但没有化解矛盾,反而增加了矛盾。”

      能不能用刑事和解来概括这一做法呢?李红辉说:“跟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有一些区别,不过这种做法也可以称之为刑事和解。”

往事一:判决了拿不到赔偿

      肖友香是湖北省京山县的一个农村妇女,丈夫卢顺和死于一场群殴中。2006年1月,她千里迢迢赶到东莞中院,发现无望执行到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后,在法院喝下农药,后经及时抢救脱险。

      2005年1月19日下午,湖南人杨晋标驾驶一辆摩托车路过东莞市大岭山镇,与湖北人陈小平驾驶的一辆农用货车发生碰撞,两人由争吵发展到相互殴打。陈小平叫来他的湖北老乡卢顺和等四五人帮忙处理,杨晋标也打电话纠集他的湖南同乡黄会力、刘寿宙等十多人来到事故现场。互殴中,杨晋标一方人多势众,手持方木块、铁管追打卢顺和、陈小平等人。其中致命的是,黄会力拿长木块打卢的头部,刘寿宙拿短木块打卢身体的其他部位,将卢打倒在地。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打架的人全部拘捕,卢顺和被送医院,抢救11天后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会力、刘寿宙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卢顺和等人对本案发生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5年8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黄会力和刘寿宙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还应赔偿被害人卢顺和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8550元。

      卢顺和死亡时只有三十多岁,是家里的顶梁柱,妻子肖友香患有乙肝,在家务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两个小孩正在上学。丈夫撒手西去后,当初为了抢救丈夫花费的3万多块钱是东凑西借的,现在别人还在催她还钱。丈夫的遗体长期没钱火化,放在法医鉴定中心每天还要交50元的保存费。东莞中院的判决生效后,肖友香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赔偿上。

      东莞中院执行局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家里都十分贫困。黄会力没有存款,家里有父母、妻子和3个子女,孩子在读书,父母60多岁了,没有收入来源。全家人住在一间瓦屋,家里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才出来打工。刘寿宙情况也类似。

往事二:农妇在法院喝下农药

      广东高院规定,凡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境内的案件,要统一委托广州铁路中院执行。黄、刘在东莞无财产,都是湖南省蓝山县人,因此东莞中院将该案委托给广州铁路中院执行。

      被执行人没财产,广州铁路中院的执行不了了之。2006年1月4日,肖友香来到东莞中院,希望法院能够给她3万多元,用于还清所有的债务和火化其丈夫的尸体,并将骨灰带回湖北。承办法官表示只能为肖友香申请两三千元的救济。

      2006年1月11日,肖友香再次来到法院,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她说,她已经找过了大岭山镇的妇联和民政部门,两个单位给了她同样的答复,说只能资助她车费回家。在法院大概谈了一个半小时,肖友香提着自己的袋子上洗手间。几分钟之后,肖友香从洗手间出来,称已经喝了农药,并且哭着说没有人能够帮到她,她不想活了。

      执行局立即用警车将肖友香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干警在洗手间垃圾桶里发现贴有“敌敌畏”的农药瓶。在抢救过程中,法院一大批领导都心急如焚地守在医院。由于抢救及时,几天后肖友香基本痊愈,医疗费花了1.5万元,全部法院支付。

      东莞中院认为,肖友香这样做是为了向法院施压,性质比较恶劣,但她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值得同情。为维护稳定,防止发生恶性事件,也基于人道救助,法院从信访基金中发给她3000元救济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在广州铁路中院则依然没有下文。

往事三:受害者成上访专业户

      在东莞中院刑庭法官看来,死刑判决背后往往是民事赔偿的执行难题。梁光湘是湖南衡阳县一个50多岁的农民,两个女儿梁承春、梁承丽被人放火烧伤,放火者已经判了死刑。为了得到总额40多万的民事赔偿,他经年到中央及地方的各个部门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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