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施行一周年。修正案中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近日,上海市通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对性骚扰的五种形式做出规定。让女人不再沉默的反性骚扰立法正在做出不再沉默的宣示。
女人不再沉默
小学教师文静,名如其人,年轻却有些孱弱。在2005年夏天之前,她本是重庆市巴南区的一位普通小学教师,但从起诉南彭小学校长胡国文对她进行性骚扰那一刻起,“普通人”的生活就成了她的奢望。她无可选择地被披上“反性骚扰立法斗士”的斗篷。
在一审败诉、终审也败诉之后,文静重新回到原校任职。她故意视而不见周围人的目光,却无法逃避情感上的重创。她和丈夫离了婚。如今,她没了家庭,也丢了健康,她拖着病体重新面对生活,再也不愿意被人称为“斗士”,觉得自己似乎更像是堂吉诃德。
在文静的诉讼案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向她提供了全程法律援助。中心研究部主任李莹律师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文静的诉讼案,从2005年8月起诉到2006年9月18日终审判决,历时一年。这一年恰好跨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出台前后。尤其是,《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里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这个案子是修正案实施后第一起有影响的性骚扰诉讼,因此我们当时对案子抱着很大胜诉期望,觉得意义非同寻常。”
然而这起被看成将写入中国反性骚扰司法史册的案子,最终还是文静输了。文静的败诉也给《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争论添上了悲凉的一笔。《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在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然而这一条原则性规定却屡遭指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该条款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性社会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潘绥铭更在撰文中尖锐地质疑,这是“忽悠”中国女性的“作秀法”。
参与修正案草拟的一位专家向记者透露,修正案草拟过程中,曾有一稿对性骚扰的定义、界定和责任都做出规定,甚至也提到了“雇主责任”,但考虑到《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体例问题,最终采取了现在的形式。专家解释说,《妇女权益保护法》从体例上说是基本法,只对基本的原则性的问题做出规范,其他具体操作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来解决。
但实际上,《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道德宣示式的姿态丝毫抵挡不住性骚扰愈演愈劣的残酷现实。只有宣言和倡导是远远不够的,于是地方反性骚扰法规相继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成为我国大陆首个反性骚扰的地方性法规;此后不久,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式启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将地方立法推向高潮。
“地方法规出台后,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就是,发黄色短信也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其实湖南省和上海市的两个法规的意义远不止于此。从原则、精神到结构、用语,两个法规相差不多,上海市的法规界定更明确,范围更窄。两个法规都提出了客观标准,对性骚扰列举出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5种方式,都提及了雇主责任,这都有进步意义。但同时,两个法规都留有遗憾,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显然还有待法规的完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李莹律师说。
“睡美人”般的法律
“文静保留了19条校长胡国文发给她的短信息,这些信息在法庭审理时没有被采纳。文静的败诉,从审理层面说反映出司法的不完善;从立法层面说,当时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法规明确规定短信属于性骚扰的形式。此前性骚扰的认定和取证,是这类诉讼最困难的环节。两个地方法规出台至少在这一点上给予明确,但仍然没有解决主观标准和雇主责任的问题。”李莹律师说。
如果说文静的诉讼案反映出性骚扰的取证难,那么,性骚扰的主观标准和雇主责任问题,在头像模特小吕(化名)的性骚扰诉讼案中更为典型。小吕的性骚扰案是在地方反性骚扰立法高潮后,又一例引起关注的诉讼案。学美术的小吕算是“北漂”,她带着梦想来到北京某高校做头像模特,除了挣钱,她更想在高校的氛围里浸淫,提高自己的美术修养。
做模特不久,小吕受邀担任该高校一名男生的头像模特。在绘画时,男生不仅在言语上对小吕提出带有性意味的暗示,并趁小吕不注意,偷摸她的胸部。受到惊吓的小吕立刻离开教室,随后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指控该男生性骚扰。公安机关调查后,对该男生做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这名男生同时写出不再对小吕进行性骚扰的保证书。李莹律师告诉记者,行政处罚书和保证书成为小吕案子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