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曾金明向湖南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喻家坳乡人民政府依法清偿工程欠款,喻家坳乡人民政府才被迫转还了3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并对剩余部分作出了3年还清的承诺。
承诺过去将近1年,由于喻家坳乡政府一直没有还款,2006年6月曾金明向宁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喻家坳乡政府200多万元的存款,由于宁乡县有关部门的干预,几天后,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3年后,喻家坳乡政府并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2007年11月,曾金明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喻家坳乡政府的4个账户,迫于有关部门的压力,法院再次解冻了其中的3个账户。由于民工反应强烈,法院冻结了另外一个账户的165000元,但后来也解冻了,那一次,曾金明分文未得。
2007年9月,曾再次上访,有关领导再次批示,但依然收效甚微。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乡政府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分4次共支付了435000元,原承诺在3年内付清,现已经过去了快4年了,剩下的欠款至今没有支付一分钱,这不就是一张‘司法白条’吗?”曾金明说,至今,喻家坳乡政府还欠他的工程款和利息损失300多万元。
乡政府为何成为“欠债大户”?
“不是我们不还曾金明的工程款,是乡政府欠了太多的钱。”6月5日晚上7时左右,喻家坳乡政府副乡长邹铁军,在该乡两位主要领导的授意下,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乡政府欠曾金明的钱,我们还是认,但现在我们没有能力还。”
邹铁军说,政府现在成了欠债大户,单是当地法院已经审结、到执行程序的案件,就已经有好几起,涉及数百万元。
据邹铁军介绍,目前喻家坳乡政府所属的企业欠外债2000多万,光是红叶煤矿就欠挖煤工人工资400多万元,农赔(1999年建设煤矿导致农民的水田、山、土和房屋损坏的补偿款)100多万元,工程款200多万元。
“如果现在把曾金明的钱还掉,那些农民的血汗钱和农赔的钱就没法还了。”邹铁军强调,曾金明的钱,政府现在也在陆续还,只是不能按照曾金明的要求一次性还清。
“本来在起诉之前,政府已经还了曾金明一大部分工程款,但是由于后来‘息滚息’才欠这么多。”邹铁军透露,之所以乡政府不愿意一次性还曾金明的工程款,是因为乡政府领导认为,不应该承担工程款的利息。
邹铁军还向记者透露,由于当时(1999年)主管企业的喻家坳乡党委副书记许某在与曾金明结算工程款时,在利息结算单据上签字批示“同意入账,但不重复计息”,所以才导致输了官司。
而曾金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乡政府除了欠他的工程款之外,还向他借了钱,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乡政府就承诺承担所有借款的利息。“我自己筹集的资金也是要付人家利息的。”曾金明说。
“你们不要同情曾金明。”邹铁军说,“真正应该同情的,是那些农民工。”
邹铁军说,目前,喻家坳乡政府所属的企业光是欠农民的农赔和工资就将近1000万。
“这几年下来,乡政府还了曾金明40多万元。”邹铁军说,“如果拿这40多万元去还农民工的工资的话,至少可以还几百户人家。”
邹铁军说,现在喻家坳乡政府已经承诺4年要把老百姓的债务还清。但喻家坳乡湖溪村一位曾在红叶煤矿挖煤的农民曹某却告诉记者,乡政府欠他们的血汗钱已经10多年,每年去讨工钱总是空手而归。“这样的承诺说得太多了,真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到我们的血汗钱。”曹某说。
当记者问到老百姓的农赔款和工资乡政府会不会给他们支付利息时,邹铁军说:“他们(老百姓)本金都拿不到,还谈什么利息啊。”
当记者追问,一级基层政府为什么有这么多外债时,邹铁军坦言,那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是政府盲目投资欠下的账,其二是有关领导错误决策造成的。“现在他们调走了,留下债务要我们还。”邹铁军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干部在谈到喻家坳乡的这起“司法白条”事件时说,现在不少基层政府,一方面要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又经常成为司法案件中的被告。“政府的主要开支来源是财政拨款,不可能拿工作人员的吃饭钱去还经济账。”这就导致很多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在实际操作中根本落实不到位。而不少基层干部,盲目决策,错误投资,又进一步使这种情况趋于复杂化,加剧了混乱局面的蔓延。
“希望有关部门能从这一案例中,总结经验,切实维护投资者和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位当地干部充满期待地说道。
律师说法:乡政府应该尊重法律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法理上,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所以长沙宁乡县喻家坳乡政府还是应该依法及时地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对其不利的法律风险将长期存在,并且不断加重。
湖南宗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红斌则表示:目前,以政府的名义进行投资兴建工程,工程竣工后拖欠工程款的案例时有发生。政府本身是行政管理机关,一般来说,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但是当其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诉讼的结果非常明确没有什么争议,即由喻家坳乡政府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该案件困难的地方是执行,一方面是怎么把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怎样树立人们尊重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的问题。
“我们国家不是没有法律,不是法律少了,每年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废改立不计其数,关键是怎么来执行法律,树立人们的法律意识,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黄红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