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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司法白条”背后的隐忧
[ □特约撰稿 王海平 文/图   发布时间:2008- 06-23 15:13:27  不得不说 ]

    14年前,长沙宁乡县喻家坳乡政府(原涌泉山乡人民政府)委托曾金明投资承建了该乡的红叶煤矿(原名涌泉山乡煤矿),在签订合同时,曾金明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个工程会将自己卷入一场漫长的讨债“马拉松”。至今,他只收到乡政府给他打的一张“司法白条”。而据调查,该乡至今拖欠外债高达2000多万元。

    我叫曾金明,湖南宁乡县喻家坳乡人。

    1994年11月,我受涌泉山乡政府(后来合并到喻家坳乡)的邀请,投资承建该乡政府所属企业涌泉山煤矿(现名红叶煤矿)竖井及地面工程。工程在1997年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随后,经过乡政府和煤矿方与我进行结算,乡政府还欠我本金2152098.10元,利息1745865.10元,共计3897963.20元。

    根据合同约定:喻家坳乡人民政府及红叶煤矿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但工程交付使用、煤矿投产经营后,乡政府及煤矿却违反合同,一直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相应地为我提供服务的农民工的工资也长年得不到清偿。

    无奈之下,2002年,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乡政府在一个月内向我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损失共计2336921.10元。从2003年至今,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宁乡县有关部门的干扰,法院多次执行都没有执行到位。

    曾金明 2008年5月3日

跨越14年的“工程款纠纷”

    2008年6月6日下午5时,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安置小区菜市场里人来人往,忙着准备过节物资的人们,穿梭在曾金明的小店前。

    这是一家极不起眼的小店。颇显苍老的曾金明,极为熟练地为顾客收拾着购买的食品。

    2008年5月3日,就是在这家小店简陋的房间里,曾金明写下了上述信件。在此之前,曾金明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收效甚微”。

    这封看似平常的读者来信背后,到底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隐情?隐情背后是否隐藏着利益纠葛?手里拿着两级法院的判决书,曾金明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关于“司法白条”的故事。

    事情要从10多年前说起。

    1993年,从小生活在宁乡县喻家坳乡的曾金明,在一次县政府组织的招工中,被招录为宁乡县建设局机械化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并在随后被聘为副经理。

    1994年,国家出台了兴办乡镇企业的若干新政策,对新办乡镇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在此背景下,涌泉山乡(后合并进入喻家坳乡)开发了包括红叶煤矿(即原涌泉山乡煤矿)在内的几个项目。

    由于乡政府没有资金开发,1994年11月,时任该乡乡长的杨开明找到曾金明,要求他帮忙为家乡即将开发的红叶煤矿承建工程,并自带资金50万元。同年11月,曾金明和原涌泉山乡乡政府签订了一份《涌泉山煤矿竖井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乡政府及煤矿应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曾金明向亲戚朋友、银行、信用社、基金会等相关单位筹集资金,并于次年(1995年)7月,从湖南桃江以及宁乡周边乡镇组织100多名农民工,进驻施工现场开始施工。

    施工一段时间后,由于井底的土石松软,给施工带来一定难度,当时筹集的50万元资金早已不够用,为了按期完成工程,曾金明通过私人关系又筹集了将近200万元。

    1997年12月,涌泉山乡煤矿工程完工,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喻家坳乡工交企业办公室和红叶煤矿以及曾金明对该工程的花费进行了结算,整个工程建设,乡政府应该付给曾金明工程款359万余元。随后,宁乡县审计局对工程决算书进行了审计并通过。

两审胜诉的“司法白条”

    “工程验收以后,乡政府陆陆续续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是直到2002年10月25日,还欠我光本金就有215万余元,这就是后来两次诉诸法院的原因。”曾金明说。

    由于在施工期间借了很多外债,当时借的时候也承诺了给对方高额的利息,工程结束后,为了兑现借款时的承诺,曾金明不得不多次向乡政府催讨欠款。“乡政府某些领导,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欠款。”曾金明说,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12月26日,曾金明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喻家坳乡政府和红叶煤矿立即偿还欠款2152098.10元,支付后段利息1745865.10元。

    2003年5月2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喻家坳乡人民政府及所属红叶煤矿,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曾金明工程款2152098.10元及利息损失184823元,合计2336921.10元。

    随后,喻家坳乡政府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但令人费解的是,喻家坳乡政府并没有向长沙中院交纳上诉费。2003年8月22日,长沙中院依法对上诉人喻家坳乡人民政府作出自动撤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后,喻家坳乡政府怕我上诉,所以主动上诉,但又不向中级法院交纳上诉费,导致我失去上诉时限。”曾金明说。

    “喻家坳乡是一个工业产值过亿元。全县财政收入排名居前5位的乡镇,我所承建的红叶煤矿日产煤500多吨,年利润超过2000万元,有着这样一个财政实力的乡完全可以支付我的工程款和利息损失。可就是因为乡政府这样一个特殊的身份,法院判决生效后,喻家坳乡人民政府和红叶煤矿并没有按照判决书执行。”在谈到为何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原因时,曾金明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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