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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足学子成为大学生
[ □特约撰稿 臣子   发布时间:2008- 02-18 01:18:3  不得不说 ]

    他的命运跟200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新标准(试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检察官按照新规定办理,微罪不诉,使其得以从“准囚犯”转为天之骄子。
  
    2008年1月20日,一位胸前戴着“重庆工商大学”校徽的青年人走进了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公诉处,他将一份近期的学习表现和学法体会汇报书,递给那里的检察官:“谢谢你们的帮助、指教,一个学期以来,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不良表现。请您放心,我会牢记教训的。”

    他叫习峰,原是万州区某中学的优秀学生,在距离高考还有两个月时,因盗窃住家附近废弃工厂内价值1500余元的机器设备,被警方刑拘后取保候审。在极度不安中,参加了2007年度高考,结果以高分考上了重庆工商大学。据悉,习峰是去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不起诉新标准后,有幸成为不起诉而考进大学的全国第一人。

拿废弃工厂东西卖废品

    2007年4月中旬的一个周末下午,一名同学找到正在家里复习准备迎接高考的习峰,神神秘秘地告诉他:“你不是很缺学费吗,我有办法保证你上大学有钱用!”

  原来这个同学发现住家附近有一个因破产而废弃的织布厂,厂里空地上堆有许多铝制袜子模具,这些模具已经风化腐锈了。工厂只有一两个门卫在值守,很好“弄”走那些模具。

  习峰的家教很严,他从小到大不敢拿别人一件东西,对同学的点拨,他竭力拒绝:“那模具是公家的财物,拿去卖钱就是偷盗啊!我们不能去!”那位同学嘲笑他胆子小:“工厂早就不要那些废弃的模具了,我们拿去卖钱,还不是像捡破烂一样。你家穷得要命,还死要面子!”

  习峰联想到不久前的一幕:为了买几套重要的高考资料,向父母要了多次钱都没有要到。正为钱发愁的他被同学说动了心。

  第二天傍晚,习峰约了另外3名同学一起翻围墙进了纺织厂,两名同学在厂内搬,另两名同学在围墙外接应,将该厂254张铝制袜子模具转运出去,运到废品收购店销售,共获得420余元,4人均分。

  没想到这个没人管理的工厂还可以淘金,接下来几天,尝到了甜头的4名同学又相约来到该厂,又拿走95张铝制袜子模具,卖后获赃款70元;并分多次盗走该厂区内的机器零配件等废铁1100斤,运到废品收购店销售后,获得赃款880元,习峰和另外3个同学均分。

  习峰拿到这些钱后,大部分都用来买了高考复习资料。另外,喜欢打球、跑步的他还给自己买了一双运动鞋。

  2007年4月22日,在万州区警方一次集中清查搜缴行动中,民警在废品收购店收缴到了纺织厂的铝制模具。一询问来源,店老板余某向警方提供了习峰等4名同学偷盗的详情。

被抓后允许参加高考

    19岁的习峰和他的3个同学被抓获,他们4人如实供述了搬运和销售铝制袜子模具及分钱过程。4月26日,习峰和3个同学被万州公安分局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关押在万州公安分局看守所里。那几天,几个学生悔恨万分,企盼能走出高墙,参加高考。案发后,4名学生的家长同样焦虑万分,为了弥补孩子的过失,他们各自拿出2500元现金赔偿给纺织厂,并得到了该厂的原谅。

  因为4人是在校学生,公安局、检察院研究后,作为特例,一致同意这4名学生可以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习峰和3个同学走出看守所回到了他们熟悉的校园,一头又扎进了紧张的高考复习之中。在复习中,习峰经过不断反思,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他不仅认罪悔过,而且还向工厂领导写了书面材料赔礼道歉,并得到谅解。

  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因为嫌疑人的取保候审而停止。5月中旬,该案从万州公安分局移送到区检察院,院检委会对此案件研究后,专门交给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院检委会委员万云松主办此案。为了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万云松仔细阅读、研究案卷后,觉得公安人员在办理此案时,有一些疑点没有“拿捏准确”:一是被盗物品新旧价值的认定有偏差;二是没有考虑这几个在校学生的平常表现和主观恶意;三是几个孩子的家庭情况不明。

  带着挽救、帮教、宽容失足孩子的愿望,万云松首先来到习峰就读的中学走访,从老师、同学、校领导口里了解到,习峰一直是学校的优等生、三好学生、班干部,多次在市、区的作文、化学、物理竞赛中获奖。接着,他又和另两名办案助手一起走访其住家所在地的居委会,经了解得知:习峰的父母已下岗10多年,又是三峡库区移民,母亲在街道做清洁工,父亲只能四处打零工,帮商场守夜、帮饭馆洗盘子、在货场当装卸工,以此来养家糊口、供儿子读书。这个家庭属于典型的城市弱势群体和“三无两差”家庭(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所,家境差、生活差);他们还从老师、邻居、父母口里了解到:习峰平时胆小、老实,从没有偷摸行为。在纺织厂偷盗也是因别人相约和家庭窘迫,临时起意,其主观恶意不深,之前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此外,万云松在对被盗物品重新鉴定估价时,按被盗时状况(已经破旧、损耗的程度)进行鉴定、估价,其实际被盗窃损失价值为1595元。

检察官建议微罪不起诉

    万云松将了解到的这些情况,重新给检察委员会写了报告,提出了“教育挽救为主,刑事惩罚为辅”的建议意见。希望检委会在研究处理该案时,从宽容、爱护、挽救、教育这几个偶然犯法的孩子立场出发,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好以微罪不起诉处理,使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不要给他们打上刑事处罚的烙印,以免他们的人生刚起步时,就背上黑色的、沉重的刑罚包袱。

  做好这些工作后,万云松又陪同唯一知晓此事的班主任赵老师找到习峰谈心,分析指出其犯罪根源,诫勉、嘱咐他放下包袱,好好复习准备应考,所有事情等到高考之后再说,司法机关将会依理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的。而此时,距离高考只有20天左右了。

  从2007年6月6日起,习峰在忐忑不安中参加了高考。高考结束后,盗窃工厂财物一案困扰着他。他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一旦罪名成立,大学梦将化为泡影。怀着这种焦虑的心情,习峰只填报了重庆工商大学,并惴惴不安地等待着考试分数和检察院的案件审理结果。

  6月底,高考成绩公布,习峰考了593分,在情绪和心态极差的情况下,自己竟然考了全校前4名的成绩,这个分数完全可以上全国重点大学。可是,他希望的不是上重点大学,而是担心能不能上大学。

  拿到成绩那天,习峰和父母又喜又忧,拥抱着痛哭了一场:他们喜的是家境如此艰难,十年寒窗,习峰终于战胜苦难,得到了高考优异成绩的回报;忧的是金榜题名时,却又失足成了罪人,有可能进不了大学,即将步入监狱。

  那些天,一家人忧伤、哀叹,家里被焦躁不安的阴霾死死笼罩着,一家人压抑得透不过气来。

不起诉的孩子表现均良好

    直到2007年8月上旬,习峰的命运终于出现转机。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不起诉新标准”,对5种犯罪情形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他的情况属于其中“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8月中旬,习峰拿到了重庆工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全家还是开心不起来,他们一直在等待检察院的结果。9月6日,按学校规定,习峰背着被子,拿着学习用具,忐忑不安地来到了大学报到。作为一个涉嫌犯罪的人,他上大学之路可能艰难异常,而他的生活也必将随着自己的经历充满着变数。

  9月14日,经万州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检察院认定习峰等4名学生盗窃事实成立,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改后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新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由于习峰等4人共同盗窃集体财物价值1500元左右,损害结果较小;案发后家长已经积极退赔,得到工厂谅解;嫌疑人又有悔罪表现,且是偶然初犯,决定对习峰等4名学生做微罪不诉处理。此外,检委会还决定,将他们4人的污点不记入个人档案和不报学校处理。至此,他们的前途开始光明起来,大学之门彻底为习峰打开了。习峰也成为全国第一个涉嫌犯罪不起诉的大学生。

  9月29日,一个周六的上午,为了不给习峰造成不良影响,万云松和助手悄悄驱车来到工商大学校园,将习峰带回万州区检察院,与另外3名学生一起,当着他们父母的面宣布检察院处理结果。当检察长宣布对4名涉嫌犯有盗窃罪的学生不予起诉的决定时,几个学生和家长万分惊讶和激动,不禁潸然泪下。检察长在宣布决定后,同时苦口婆心地对习峰等4个孩子进行了教育,指出了行为的偏差,提出了严正警告,并要求和希望他们吸取教训,认真学法,做一个守法的、对社会有用的人。习峰非常激动地表示:“感谢检察官叔叔宽大处理,并给了我上大学学习的机会!我要好好学法守法,一定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在检察官、居委会、家长和学校几方的努力下,目前这4个孩子中,有两人考上了大学,两人在帮父母经商,表现均良好。

专家:宽容失足学生并非纵容犯罪

    这是一起不诉的特殊案例,这样做,会不会引起人们非议:不起诉是不是在纵容犯罪?近日,笔者就此采访了西南大学法学博士、犯罪学专家龙大轩教授。他认为,在本案中,习峰符合最高检发布的“不起诉新标准”有关规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际上,这5种不起诉的犯罪情形,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原有的不起诉规定,并没有实质的不同或冲突,而只是对原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和细化而已。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且具有悔罪和补偿意愿的犯罪嫌疑人,才会纳入不起诉的范围。

  此外,对于有关对轻微犯罪不起诉,是否会导致纵容犯罪现象的发生等问题,龙教授认为,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不帮教。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也可以提出自诉。这一规定既保留了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构成了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同时,不起诉新标准还规定了6种“不起诉错误”的情形,在这样的标准约束下,检察机关也会慎重行使不起诉权。

  龙教授认为,重庆万州区检察院对学子习峰等采取挽救、教育的决定,体现了定罪的人性化、处置的宽容化、运用法律的灵活化。检察院对法律适用把握的度很恰当、很公正、很科学,值得其他基层执法机关仿效。对人生刚刚起步的孩子,法律、社会、家庭、学校都应该保护和宽容,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实质。(文中习峰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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