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场数万生命转瞬即逝,无数财产灰飞烟灭的巨大灾难,我们都曾在第一时间捐钱、捐物,我们也曾守在电视机前潸然泪下。现在,大地震已经过去一个多月,许多法律人选择了坐下来冷静地思索,透过大地震带给我们的法律问题,反思以往立法中的缺陷和漏洞,为未来制度设计的完善出谋划策。
毕竟,应对未来灾难的侵袭,我们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增强抗“震”的能力。
制定紧急状态法
面对汶川大地震,中国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媒体评价称,中国政府高分通过大考。
总结抗震救灾整个过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在肯定了政府高效率的救灾工作后,建议说,这次抗震救灾,如果从法律层面能够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因为我国宪法没有明确具体的紧急状态法条,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国家紧急状态法,而国家的既定体制,都是为了满足日常状态下的国家治理的法律需要。也就是说,紧急状态一旦出现,就面临着属于行政权力领导范围之外的组织系统,包括军事与武装力量,如何有效地动员问题。
胡锦光认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以下五个优势。一是,紧急状态下的总指挥在法律意义上,可以调动包括军队在内的国家的一切力量应付突发事件,其正当性、合法性就更强;二是,在紧急状态下,对于灾民可以施行强制转移;三是,在一些重灾区,因为防疫等原因,要进行强制封城。在紧急状态下才可以施行大面积封锁区域;四是,在现场救人的时候,需要进行截肢等紧急处置,而有的人已经昏迷,亲属又联系不上,在紧急状态下就有权力施行各种必要手段;五是,对于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有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毕竟,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权力比平日要大得多,而公民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应该缩减。
综观世界各国的成熟经验,遇到如此程度的灾难,一般都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是世界的通例。而成熟的现代法治国家都制定有国家紧急状态法。
清华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于安教授提出,汶川大地震应该是催生我国紧急状态立法的一个有利契机。
紧急状态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调整在极端情况下的政府行政行为,其基本原则就是在紧急状态下,政府有权使用最高程度的动员令和享有最大的裁决权。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决策体系会发生重大的变化,这个时候有效应对危机是政府的惟一目标。
确立“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通行的国际商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涉及。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因当事人不能预料、不能避免亦不能防止的客观情势变化,使合同的履行基础不复存在或者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举世公认,地震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事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介绍说,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关于“情势变更”要不要写入法条,就曾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反对的意见占了上风。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和平时期不会用到像“情形变更”这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