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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聊”该不该定罪?
[ 长 城   发布时间:2008- 05-04 17:46:2  不得不说 ]

   自从“视频”聊天技术被开发出来,“裸聊”便迅速登场,很多人迷上了这类聊天。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专项行动,一场色情阻击战随即在网上展开。“裸聊”是否违法引起广泛争议。


无法起诉的“裸聊案”

   43岁的柴某在北京某单位做临时工,他平时最大的业余爱好便是上网聊天。去年7月底,经一名网络好友的介绍,柴某进入某网站视频聊天的“少妇”聊天室内,看到里面有4男1女共5人,大家都赤身裸体相见,更有一对夫妻公然展示淫秽动作。起初还有些不好意思的柴某很快从中找到了刺激,整天沉迷其中。后来,北京市网络监察部门在该网站上巡检时发现,这个聊天室内的5男1女正在进行淫秽表演,后经侦查找到了6人中的柴某。柴某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随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东城区检察院提请批捕。

   然而,承办此案的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对如何对柴某参与“裸聊”案件的定性犯了难。因为法律上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以及聚众淫乱罪都难以靠得上。

   检察官赵隔华告诉记者,“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进入“裸聊”室必须经过熟人介绍获得密码才能加入,陌生人进去得不到认可会被踢出局。如果按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没有法律依据。此外,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要根据网站的点击率、图片和文字的数量来进行处罚。该聊天室的点击率却无法统计。而柴某的行为又不能定罪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他不是版主或者组织者,没有召集网友看表演。网络上的“聚众淫乱罪”是指通过信息传播把视频传送到一个房间,相互之间进行观看,而柴某的行为还构不成聚众淫乱罪。

   实际上,这并不是北京检察机关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难题。此前,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就对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作出了撤诉处理。36岁的家庭主妇张某利用家中计算机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后张某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有关人士认为:一是因为张某是那个“裸聊”聊天室的管理员,有组织“裸聊”之嫌;二是张某掌管的聊天室基本上等同于公共场所,只要有密码就可以进入,对进入聊天室的人员身份、是否是未成年人均无审查。而这个聊天室的密码也是半公开的,网友之间可以相互转告,有时该聊天网站甚至还会主动邀请网民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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