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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媒体”游走在法律边缘
《新媒体的法律困惑》专题报道之一
[ 本刊记者 黎伟华   发布时间:2008- 03-04 10:11:29  不得不说 ]

【编者按】

  究竟何为新媒体?学界可谓众说纷纭,没有定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匡文波教授认为,“新媒体”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特指“今日之新”而非“昨日之新”或“明日之新”。严格地说,新媒体应该称为数字化新媒体。而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网络电视等媒体形态作为新媒体的典型代表,在带给人们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博客(Blog),又称为网络日志。它作为数字技术时代的新生事物,正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由于博客言论的发表大多匿名,且带有随意性,被人们称为“草根媒体”。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创造更多言论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名律师打赢了维权官司

  2008年1月17日,在“福寿螺事件”中为蜀国演义餐厅代理诉讼的著名律师邱宝昌,一审打赢了名誉权侵权官司,并获赔24400元。

  台湾人杨某是蜀国演义餐厅“福寿螺”事件的受害人。邱宝昌律师受聘担任蜀国演义餐厅的代理律师。2007年7月19日,杨某以“四海之外”网名在邱宝昌律师开设的网上博客中留言:“我特地来邱大律师的博客看看,只是觉得你父亲给你取名字确实有先见之明:求报偿。悲哀啊!”2007年7月20日、23日、25日、26日,杨某在其网名“四海之外”博客中分别发表“头顶‘消费者保护神’的光环,邱宝昌和消费者对簿公堂!”、“‘求饱娼’之前世今生”、“邱宝昌‘晚节不保’为哪桩”等文章,文中提到“邱宝昌既要‘消费者保护神’之盛名,又和消费者站在对立面打官司,赚取‘蜀国演义’的庞大律师费。岂不多少有些‘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之嫌”,“一个打着‘公益’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神圣大旗的著名律师,一方面为自己大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神’的硕大牌坊,一方面公然为了求报偿而为奸商和消费者对抗,站在奸商的一面”等内容的描述。

  2007年7月30日、31日,邱宝昌以博客留言的方式致函杨某,要求其停止侵权。随后,杨某再次在博客上发表文章,文章中有“关于邱宝昌是否挂羊头、卖狗肉?”及“关于邱宝昌是否无知和可耻可恶?”等描述。

  协商不成,邱宝昌以杨某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用共计1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在邱宝昌的网上博客中留言内容以及在自己的网上博客中发表及转发的与邱宝昌相关的文章内容中,含有针对邱宝昌使用如“求报偿”、“求饱娼”、“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等侮辱性语言,贬损了邱宝昌的人格,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应予认定。由于杨某系在网上发表上述言论,其传播的公开性、广泛性以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必然会造成邱宝昌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应认定杨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邱宝昌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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