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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以思患而预防之”
[ 王威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07- 12-22 11:1:2  不得不说 ]

  渎职侵权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些犯罪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4大类42个渎职侵权犯罪罪名(相比之下,贪污贿赂犯罪仅有12个罪名)。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特殊,其中包括很多领导干部,因此对社会的不良示范作用较之其他犯罪更大。渎职侵权犯罪侵犯的客体也很特殊,该类犯罪侵犯的是多重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又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然而,当前司法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情况却令人难以乐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另外,在现实中还有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犯罪“黑数”大量存在。

  渎职侵权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在渎职侵权犯罪多发、频发情况下,一方面必须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加大打击力度,但另一方面,“预防是治理的最好手段”,如何通过预防来防止渎职侵权犯罪的重发、继发,无疑更具有价值。预防可以把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既挽救了犯罪者本人,又保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孟德斯鸠也说过:“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风格多于试用刑罚。”预防是解决渎职侵权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应当把预防放在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首要位置。

  渎职侵权犯罪必须预防,也能够预防。200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展览。这次展览通过14个预防实例,雄辩地说明了“防与不防大不一样”的道理:银监会2003年组建以来,与检察机关建立沟通机制,树立预防理念,强化内部防控,2006年成功堵截银行系统案件549件,防止损失14.6亿元;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暴露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使徐州市41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了药品采购,当地4052个招标采购药品的药价平均降低了19.44%。在不少部门不少地方,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也已经显现出“实实在在”的效果。

  实践证明,要彻底遏制渎职犯罪,必须建立一个完整预防体系。这一预防体系应包括事前预防、事中预防和事后预防。事前预防主要包括对现行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及司法的完善,监督机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定期职务犯罪教育与宣传警示活动开展等;事中预防包括建立介入案件调查、研究犯罪心理和犯罪现象及规律、建立引导嫌疑人协作防范管理漏洞机制等;事后预防则应从对涉案单位管理和监督死角等环节入手,利用检察建议等措施查找原因、堵漏洞,建立和健全政府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防疏堵漏,从而有效地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和预防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正如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加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动作的透明度。在人民“雪亮的眼睛”盯紧之下,官员们才能慎重地、正确地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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