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4日,建设部现任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这是我国中央政府的官员首次公开坦承拆迁违法的问题。至此,曾经困扰我们的“拆迁是否违法违宪”的争论终于结束了。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老的争论结束了,新的问题又来了。此次人大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以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里对不动产的征收设立了两个前提,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后一个前提经过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官员们的努力,已经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改变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们只有寄希望于第一个前提可以限制对非国有不动产的非法掠夺。何为公共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还是在2004年宪法修改后,我就上书请求立法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立法机关表态时说情况复杂,要单独立法解决。三年过去了,令人关注的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转移到行政与司法机关,这个问题仍然是难题。我们本不应担心我们的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能力,但是现实让我们不放心,因为界定公共利益的背后是各方面的利益在博弈,而许多地方政府又出人意外的成为了利益主体。一个人如陷于利益的矛盾之中,想公正也是很难的。旧的拆迁《条例》停止执行了,取代它的《征收条例》如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就可能继续扰民坑民,成为官商勾结掠夺社会房屋产权的利器。
近些年来,有个别的学者津津乐道地引用美国的、德国的个别判例来论证建造商业大楼和工厂是公共利益。且不说这个别判例的效力真伪(因为有人告诉我这两个判决系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即使这两个判例生效了,我想也不能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标准。我们无法一手举起“物权平等保护”的旗帜,主张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一体保护的同时,又一手高举“效率优先”、“发展是硬道理”的大旗,主张放宽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如果用这样的实用主义指导我们的评判标准,必将损害法学的科学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不符合我们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到今天为止,我们的执政党还是要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的国家还是人民民主专政,所以我们的公共利益就不能是损害大多数人利益来为特定的少数人牟取的利益,更不能是非法利益。
“权力不能牟利”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原则之一。我们党早就宣告:中国共产党人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我们党没有人民群众利益之外的利益。然而近些年这个原则被曲解了。“政府经营城市”与民争利一度蔓延,动摇了政权根本,这是党章、宪法不能允许的。因此,我想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不能忽略这一点的。
那么,能否对公共利益不作明确的界定,而由司法机关去行使自由裁量权呢?我认为也行不通。改革的大船早已驶入大海,应当靠导航设备来确定航向了。深海之中,没法摸着石头过海。信仰不能缺失,法治应当是有法可依。地方法院面对官民之间是否是公共利益的争论,如果任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很难公正判决的。
我国这么一个大国,情况复杂,的确难以就公共利益的界定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但我想大家对小平同志当年解读什么是社会主义所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都没有争论,那么,我们对“损害大多数人利益来为特定的少数人牟取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与民争利不是公共利益”也应该没有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