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山西省稷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这意味着备受舆论关注的稷山三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此案暂告一个段落。
薛志敬等三人在《众口责问李润山》中对李润山的生活作风提出了诘问,按事后警方的调查,这些诘问并不属实,薛志敬也承认其中存在调侃的成分。这说明,薛志敬等三人在稷山县“两会”期间以不实之词向有关职能部门、部分乡镇干部散发有关县委书记的材料,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作为一个明智的地方领导,可以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进行行政、纪律处分。事实上,杨秦玉和南回荣已经在全县科级以上干部会议上,作了稷山县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检讨。但是,最后还要选择最极端的刑事追究的方式,笔者认为不妥。
因为,“稷山诽谤案”的刑事追究过程从程序到实体上讲都与“依法办事”相违背。从程序上讲,诽谤案件是自诉案件,即使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由李润山本人提起,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能因为诽谤的对象是县委书记就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必须进行公诉;因为是匿名散发,李润山可以请求公权力介入调查诽谤者,但一旦找到诽谤者后,公权力应该将起诉权交给李润山,由李本人进行自诉。同时,县委书记足以影响到本县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因此案件应异地审理。
从实体上讲,首先,《众口责问李润山》文中关于李润山的生活作风问题只有46个字,不足全文的百分之二。信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如稷山县城市建设的问题、干部工资待遇和招商引资问题,并没有证实是虚假的。那么,即使生活作风说法有误,也不能否认散发的这些材料具有举报信的价值,以生活作风反映有误追究刑事责任,实属以偏概全;其次,诽谤犯罪成立的条件必须是“情节严重”,也就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使被诽谤的人名誉受到损害。三名干部将材料邮寄给有关职能部门和部分乡镇干部,总共就是37封,这种行为是否造成县委书记名誉受损?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
如果说因为写了县委书记生活作风46字的不实之词,三位干部就应被定罪的话,那么在“彭水诗案”中,当事人秦中飞发送的手机短信中对县领导同样有调侃、夸大之语,也早该投入监狱了。然而,“彭水诗案”的上级调查组却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身为彭水县委书记的蓝庆华也被上级领导认为是“心胸狭窄”。所以,公民对于领导的批评,即使存在错误,领导干部也要容忍,不能苛求批评者,更不能动辄动用刑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