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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之危害不亚于“乱作为”
[ 杨方仁   发布时间:2007- 10-19 16:30:11  不得不说 ]

  违法拆迁、乱占耕地、乱罚款、乱收费、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等,诸如此类的政府部门乱作为,近年来随着屡屡被曝光,它们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的不良后果,已经广被认知。而对于同样大量存在的政府不作为及其危害,无论是政府自身,还是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法律和舆论,都显得缺乏足够的认识。

   看看近期被爆炒的一些新闻:遍布山西的数千座小砖窑中,三分之二是没有合法手续的黑砖窑;北京周边农村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已经占到全市楼盘的两成以上。而时不时出现的金融大案,不但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并且常常看到犯罪易如反掌。这样的事件和案件正越来越司空见惯,但却往往是高层不批示便无人问津,后果不严重便不被关注。而真的到了引起重视,已经是积重难返难以收拾。试问,数千座黑砖窑并非一朝诞生,林立的“小产权房”也非一夜建成,在其绵延多年的违法“发展壮大”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干什么去了呢?

  现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破获,人们首先想到谁是保护伞。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舆论也热衷于追寻黑后台。其实,一个地方黑社会形成气候,一个省黑砖窑遍地开花,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光靠一个或几个当权人物的黑手操纵支持,是极难得逞的。因此,这样的“追根溯源”,往往形成误导。真正的原因,其实主要在于政府部门平时的失职渎职,缘于一种大面积的管理权力失守。正如有的批评所说,重拳治乱固然重要,但是政府在问题成堆以后轰轰烈烈地“强作为”,恰恰暴露出在问题积累过程中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作为。而且,事实越来越证明,政府不作为造成的危害,一点也不逊于乱作为。

  最近通过的《劳动合同法》,鉴于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教训,在最后表决阶段专门针对政府不作为作出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不但实事求是地将政府的不作为与违法行使职权即乱作为并列,而且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不作为必须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一次观念和立法的进步。

  同时,必须看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绝非仅限于劳动合同领域,而是遍及政府之手所辖的各个领域。有职责,便可能有不作为。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不作为,并不是局部的、个别的现象。因此,通过立法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切实使惩处不作为有法可依,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但是仅有立法显然是不够的。最高检的一份报告显示,全国发生的渎职案件中,九成以上的责任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几乎全部被“软处理”。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问责追究制度的缺位。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失职渎职,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惯出来的,是放纵的结果。因此,当前同样需要的,是与立法配套的政府职责监督机制和操作方式。要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但处于法律责任的规范之下,而且随时置身于职务责任的约束之中,真正使依法办事——既要依法,又要办事——成为行政的法则,乱作为不行,不作为同样不行。只有这样,大量的社会矛盾,才可能不积蓄、不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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