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受到侵害 由谁请求赔偿
编辑同志:
雷女士怀有四个多月身孕,某日乘坐出租车出行,当车行至某大道时,出租车将正在前方右侧车道修车的田某、杨某撞伤,坐在出租车副驾驶座的雷女士同时被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司机及田某、杨某均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法医鉴定雷女士属十级伤残,其受伤后服用的药物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但由于无法确知具体的用药方法、时间,加之人的个体差异,胎儿的生长发育所受到的具体影响无法确定。请问,雷女士可以就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向出租车司机等三人索赔吗? (浙江顾林)
顾林读者: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本案所涉及的实际上是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问题。按照一般的观点,在自然人出生前或者死亡后,其人格权益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人身权延伸法律保护的理论,胎儿受到侵害,造成身体或者健康损害的,由于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以其名义主张权利,但是,当其成活出生后成为一个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时,就享有身体和健康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可以依法行使,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保障。在本案中,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雷女士,还包括胎儿的健康利益。因此,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为雷女士所享有,其出生后的孩子也享有。当然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他人院里搭雨棚,雨棚归谁所有
编辑同志:
郑某要到较远的地方工作,考虑到外出时间会很长,家里房子无人照顾不行,就将自有的房子借给了当时正急需住房的亲戚赖某居住,同时委托赖某代为管理。郑某离开后,赖某使用该房,后来赖某的儿子打算结婚,赖某在郑某所有的三间房屋所占的院子里搭了两间封闭型雨棚,用来作为储藏间。不久郑某回到家乡,要求赖某腾出房屋,赖某将郑某原先的三间房屋还给了郑某,但认为雨棚是自己的,拒绝返还。请问,雨棚应归谁所有?(江西 赵响)
赵响读者:
本案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案情,郑某对自家院子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赖某因为自己居住的需要,未经郑某同意便在院子中搭了两间雨棚,这一行为从法律上讲,属于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搭建附着物,是建筑材料与土地的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符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和合成物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的规则。所以本案郑某取得两间封闭型雨棚的所有权,但郑某应补偿赖某搭建雨棚时支出的费用及相应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