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阻挠外出工作,妻子能否提出离婚
编辑同志:
罗某(男)与谭某(女)结婚后,罗某因对妻子缺乏信任而阻止谭某出去工作,在谭某找到工作后多次到她的工作单位大闹,并让自己的亲属监视谭某。一旦发现谭某外出找工作,罗某便前往阻止,夫妻二人之间因此而争吵不断。谭某感到彻底绝望,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谭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浙 江 吴玉泉_
吴玉泉读者: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尽管法律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反复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是屡屡发生。在婚姻关系中,对妇女合法权益,包括工作自由权利的侵犯主要是来自丈夫一方。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在本案中,罗某的做法是极其自私的,爱情是以夫妻之间的宽容和信任为前提的,把妻子看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缺乏信任的爱情不是真正的爱情,只是以占有欲为实质的爱情,缺乏信任的婚姻也不会是幸福的婚姻。罗某的做法缺乏对妻子起码的信任,不尊重妻子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罗某干涉妻子参加工作的自由权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谭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两人的婚姻关系确实无法再维系下去,应当予以解除。只有解除罗某与谭某的婚姻关系,才能保护谭某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真正地教育罗某,促使其改变思想,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服药自杀谁担责
编辑同志:
蔡某因精神状况异常,被其家属送到某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经诊断,蔡某患精神分裂症,主治医生嘱咐对蔡某要“防消极、防意外、防自杀”。入院后,某精神病院未告知蔡某的家属蔡某需要家人护理,双方也未签订病人需家属陪护的书面协议。某日晚,蔡某突然撞开值班护士办公室的门,将室内用于环境卫生消毒的210毫升的敌敌畏服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某精神病院是否应对蔡某死亡承担责任?(山 东 谭晓鸥)
谭晓鸥读者: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院并不是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在本案中,精神病院并未与蔡某的家属达成监护委托协议,不能认为蔡某的监护权由其家属转移到了某精神病院。本案中,某精神病院对蔡某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本案的事实看,没有证据证明某精神病院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惯例、常规,未尽到医务人员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和职责的行为;蔡某由于精神病突发,闯入值班护士的办公室服毒自杀,属于意外事件,是医务人员无法预料也无法预防的。因此,某精神病院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