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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19-10s
[    发布时间:2007- 10-22 12:52:51  不得不说 ]

我应当承担对祖母的赡养义务吗

编辑同志:
  我祖母有父亲和叔叔两个儿子。我六岁时母亲去世,随祖母一起生活,父亲每月给祖母80元钱作生活费,后父亲因病去世,我由祖母抚养成人。祖母年迈,生活不能自理,叔叔却不愿赡养她,当祖母提出要和叔叔一起生活时,被叔叔一口回绝。叔叔声称,祖母将我抚养长大,理应由我来承担赡养义务。请问,叔叔的说法成立吗?(山 西 吴 鹏)

吴鹏读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叔叔对你祖母有赡养义务,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你祖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你叔叔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应当受到法律的强制,而且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但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叔叔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其不赡养老人是出于思想认识上的原因,而不是存在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你叔叔承担赡养你祖母的义务,你可以免除赡养祖母的义务。

不明真相抚养他人子女,构成收养关系吗

编辑同志:
  我同事陈某十年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海。前年陈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小海由陈某抚养。不久两人因探望子女一事发生争议,陈某之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小海不是陈某亲生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亲子鉴定,证实小海与陈某没有血缘关系。陈某得知真相,同意将小海交给前妻抚养,但要求前妻返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为抚养小海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但陈某前妻以小海和陈某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返还抚养费。请问,小海和陈某是否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云 南 孟 亚)

孟亚读者:
  所谓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仅基于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产生的收养关系。成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收养的合意。收养人有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送养人有送养自己子女为他人子女的意思表示;(二)有抚养事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经历,并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三)双方均以父母子女身份相称,有关组织和群众都知道;(四)养子女与生父母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陈某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小海,抚养行为不是出于陈某的真实意愿。陈某显然不会有收养小海的意思,这就欠缺成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基本条件。既然陈某与小海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陈某就没有抚养小海的义务,其有权要求返还为抚养小海而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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